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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韩国金融公司适用中韩税收协定利息条款免税待遇的通知
国税函[2010]273号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
【2010】
【税收协定】
【韩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韩税收协定及其谅解备忘录的规定,经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协商同意,韩国金融公司(英文名称为“Korea Finance Corporation”, 韩语中的汉字表述为“韩国政策金融公社”)作为韩国政府全资拥有的金融公司,可以享受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免税待遇。
  本通知从2010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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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11]358号 关于韩国出口保险公司更名后继续享受税收协定相关待遇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最近编辑: 2011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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