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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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办理2009年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35号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
【2010】
【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认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的规定,2010年1月底前应对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考虑到此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户数较多的实际情况,为确保认定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应尽快调查统计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户数情况,制定分期分批认定的工作计划,于2010年6月底前完成认定工作。
  二、个体工商户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在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如需使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须待防伪税控系统升级后方可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升级的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三、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前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并于2010年1月31日前,将《2009年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认定计划安排表》(见附件)上报税务总局。

  附件下载:2009年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认定计划安排表

相关文件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最近编辑: 2016年0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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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09年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函〔2010〕101号 2010-02-22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09年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5号)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除外),必须全部在2010年6月底前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按规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必须强制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请各地于2010年7月20日前将本地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情况总结及《2009年度超标小规模纳税人认定工作统计表》(见附件2)一并上报省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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