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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绝缘油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10]76号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
【2010】
【消费税】
【润滑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绝缘油类产品是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新国税发[2009]22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润滑油国家标准《润滑剂和有关产品(L类)的分类第15部分:N组(绝缘液体)》(GB/T7631.15-1998)规定的润滑剂范围,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均属于润滑油的范围。据此,对你区润滑油生产企业生产的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类油品,应按“润滑油”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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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2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最近编辑: 2010年10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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