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我公司投资A公司,公司采用权益法核算,2016年,A公司以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是以被投资单位的账面净资产为基础进行计量,当被投资方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属于所有者权益内部之间的变动,而总的所有者权益并没有变化,因此,不会影响到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计量,投资方无需做账务处理。请问,被投资企业以留存收益转增资本,投资方是否在转增当期申请免税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因此,被投资企业以留存收益转增资本,不论投资方在会计上是否确认为投资收益,均应当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转股决定的当期确认投资收益的实现。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所以,投资方应当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将相关资料报主管税务部门备案。办理备案时一般要求提交下列资料:《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投资合同或协议书;连续持有上市股票12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被投资企业作出转股决定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等利润分配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免税的收入明细;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免租期是否需要确认收入?
问:我公司2017年1月将一大型设备出租给A公司,租赁期限为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租赁协议约定,2017年1月1日~2017年6月30日为免租期。我公司于2017年1月1日一次性收取租金300万元,这笔收入应如何确认?免租期是否需要确认收入?
答: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你公司于2017年1月1日一次性收取3年租金300万元,可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即2017年、2018年和2019年这3年各确认收入100万元。
北京市石景山区国税局 欧阳弘毅 2018年05月0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