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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6号 关于农用拖拉机 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 【2010】 【消费税】
现将“汽车轮胎”税目消费税征税范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农用拖拉机、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规定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轮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本公告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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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最近编辑: 2016年0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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