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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
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
【2010】
【企业所得税】
【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以不同形式取得财产转让等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特此公告。

相关文件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最近编辑: 2011年0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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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第一条所称“另有规定”,目前主要限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规定的企业债务重组的特殊重组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问题解答2011/04/28】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63/n8136874/n8137351/112261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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