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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 二○一○年七月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
【2010】
【企业所得税】
【优惠】


  现就有关“公司+农户”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通知如下:

  目前,一些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为此,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本公告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印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 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税发[2007]17号 关于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最近编辑: 201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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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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