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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
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1】
【企业所得税】
【税前扣除】

 

为进一步加强对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现就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问题公告如下:

  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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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来源:其他)            最近编辑: 2014年10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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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厦门市总工会关于调整工会经费缴费比例的通知
厦地税发〔2014〕59号 2014年7月29日

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机构:
  现将《厦门市总工会关于调整工会经费缴费比例的通知》(厦工〔2014〕4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通知》的适用单位为地税代征已成立工会的缴费单位,各级工会自征单位(即未纳入地税代征单位)和未成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仍按原比例执行。
  二、依据《通知》精神,地税代征的缴费单位(已成立工会)上缴比例从原来40%调整为30%,即地税代征工会经费费率从工资总额的0.8%调整为工资总额的0.6%。
  三、此次工会经费缴费比例的调整,由我局征管信息系统自动对费率进行修改,各缴费单位仍按原方式申报工会经费,我局将通过地税网站公告各缴费单位。
  四、《通知》自2014年8月1日(即费款所属期为2014年7月)起执行。
        

厦门市总工会关于调整工会经费缴费比例的通知
厦工〔2014〕41号2014年7月15日

各区工会、产业工委:
  为进一步增强基层工会的凝聚力,发挥基层工会为职工服务、为工运事业服务的作用,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率,市总工会决定加大对基层工会的扶持力度,从缴费单位上缴经费部分拿出工资总额2%的10%予以回拨,为便于操作、简化手续,直接调整地税代征缴费单位工会经费分成比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比例
  地税代征缴费单位上缴比例从原来40%调整为30%,基层工会70%的留成部分由缴费单位及时、足额拨缴给本单位工会。
  二、调整时间
  调整自2014年8月1日起执行,归属于2014年6月30日前的工会经费仍按原比例执行。
  三、其他事项
  (一)地税征收系统自动对费率进行修改,各缴费单位仍按原方式申报工会经费。
  (二)自征单位(未纳入地税代征单位)和未成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仍按原比例执行。
  (三)《厦门市总工会关于补助基层工会活动经费的管理办法》(厦工(201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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