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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8号
关于部分液体乳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1】
【增值税】
【税率】


为明确政策,公平税负,现就巴氏杀菌乳、灭菌乳和调制乳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和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均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可依照《农业产品征收范围注释》中的鲜奶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制乳》(GB25191—2010)生产的调制乳,不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应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养强化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7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

相关文件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最近编辑: 2011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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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术语和定义

巴氏杀菌乳 pasteur milk
仅以生牛(羊)乳为原料,经巴氏杀菌等工序制得的液体产品。
本标准适用于全脂、脱脂和部分脱脂巴氏杀菌乳。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

灭菌乳
超高温灭菌乳 ultra high-temperature milk
以生牛(羊)乳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复原乳,在连续流动的状态下,加热到至少132℃并保持很短时间的灭菌,再经无菌灌装等工序制成的液体产品。
保持灭菌乳 retort sterilized milk
以生牛(羊)乳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复原乳,无论是否经过预热处理,在灌装并密封之后经灭菌等工序制成的液体产品。
本标准适用于全脂、脱脂和部分脱脂灭菌乳。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

调制乳 modified milk
以不低于80%的生牛(羊)乳或复原乳为主要原料,添加其他原料或食品添加剂或营养强化剂,采用适当的杀菌或灭菌等工艺制成的液体产品。
本标准适用于全脂、脱脂和部分脱脂调制乳。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制乳》(GB25191—2010)生产的调制乳

理化指标

调制乳:
脂肪(g/100g) ≥ 2.5
蛋白质( g/100g) ≥ 2.3
脂肪仅适用于全脂产品。

巴氏杀菌乳:
脂肪(g/100g) ≥3.1
蛋白质(g/100g)  
牛乳       ≥2.9
羊乳       ≥2.8
非脂乳固体(g/100g) ≥ 8.1
脂肪仅适用于全脂巴氏杀菌乳。

灭菌乳:
脂肪(g/100g) ≥ 3.1
蛋白质(g/100g)
牛乳 ≥2.9
羊乳 ≥2.8
非脂乳固体(g/100g) ≥ 8.1
脂肪仅适用于全脂灭菌乳。

产品包装
巴氏杀菌乳:
标注“鲜牛(羊)奶”或“鲜牛(羊)乳”。

调制乳:
“复原乳”或“复原奶”,“含××%复原乳”或“含××%复原奶”。

灭菌乳:
“纯牛(羊)奶”或“纯牛(羊)乳”。
“复原乳”或“复原奶”;“含××%复原乳”或“含××%复原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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