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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
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1】
【增值税】
【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此前对发生上述情况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本公告规定做纳税调整。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相关文件

(来源:其他)            最近编辑: 2011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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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修订)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财政部令第5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修订)
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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