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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文件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
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
【2011】
【综合】
【销售食品】 |
现将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26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
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
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来源:其他)
最近编辑:
2013年06月0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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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62号),为优化纳税服务,便于税收征管,现就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凡有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业务的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应主动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及税种登记。
二、对于经常发生非现场消费食品销售行为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应将其纳税期限核定为按月申报;对于不经常发生非现场消费食品销售行为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可将其纳税期限核定为按次申报。
三、不经常发生非现场消费食品销售行为的纳税人,不论年应税销售金额是否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均可选择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四、发生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行为的纳税人应将非现场消费食品销售额和现场消费食品营业额分开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主管国税机关可核定其增值税应税销售额。
五、本公告自2012年3月1日起执行。
2012-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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