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财税[2014]52号 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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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在上海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14号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财政部】
【2012】
【出口】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上海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的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在青岛、武汉至上海洋山保税港区之间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适用范围
  对从青岛、武汉(以下合称启运地)启运报关出口,并由上海浦海航运公司、中外运湖北有限责任公司承运,从水路转关直航运输经上海(以下称离境地)洋山保税港区(以下称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的启运地口岸为青岛前湾港或武汉阳逻港(以下称启运港),出口口岸为洋山保税港区,运输方式为水路运输。
  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运输工具名称限为:永裕016、永裕018、新滨城、向莲。
  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海关管理的B类及以上企业,具体由海关负责审核;
  2.属于无涉税违法违规行为的自营出口企业,具体由主管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办理出口退税手续时负责审核。

  二、主要流程
  1.出口企业须提前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进行启运港退税备案。
  2.启运地海关依出口企业申请,对其从启运港启运的符合条件的货物办理放行手续后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以下称退税证明联)。
  3.出口企业凭启运地海关出具的退税证明联及相关材料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
  4.在退税证明联所列全部货物进入离境港后,离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核销手续,启运地海关办理结关核销手续。
  5.海关将已启运并签发退税证明联的报关单数据(加标识)实时发送给国家税务总局,每月将正常结关核销的报关单数据(加标识)和未实际到达离境港货物的报关单数据(加标识)发送给国家税务总局。报关单数据内容应在现有数据项目基础上,增加“运输工具名称”数据项目。国家税务总局将已退税的报关单数据反馈海关。
  6.主管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清分的退税证明联及结关核销报关单数据,为出口企业办理退税及调整已退税额。
  对已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货物,自启运日起2个月内未办理结关核销手续的,视为未实际出口货物,应追缴已退税款,不再享受启运港退税政策。
  7.货物若未运抵离境港不再实际出口,海关应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收回已签发的退税证明联并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应的电子数据。对已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货物,企业应按照现行规定向海关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货物已补税或未退税证明。

  三、启运港退税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

  四、各地海关和国税部门应加强沟通,建立联系配合机制,互通企业守法诚信信息和货物异常出运情况。财政、海关和国税部门要密切跟踪启运港退税政策运行情况,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税政司)、海关总署(监管司)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五、本通知自2012年8月1日起执行。

相关文件

(来源:财政部网站)            最近编辑: 2014年0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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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启运港退税政策缩短退税时间,提高出口企业资金周转效率。

    所谓启运港退税政策,是指国内发往上海洋山港区中转出口至境外的货物,只要确认离开启运港,即被视同已出口并办理退税。比洋山港区原来的“到港退税”办理时间上可提前两周到两个月,能大幅度提高出口企业资金周转效率。

  启运港退税政策酝酿已久,试点范围限定未超预期。早在2009年4月,国务院就明确提出要将上海打造成为具有全球航运资源配置能力的国际航运中心,而其中的一项具体措施就是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本次试点政策启运地口岸为青岛前湾港和武汉阳逻港,出口口岸为洋山保税港区,运输方式为水路运输。承运人限定为上海浦海航运公司、中外运湖北有限责任公司,适用运输工具限定为永裕016、永裕018、新滨城、向莲四艘内贸五星旗船。此次试点为小规模试点,意在操作层面检验政策影响。

  启运港退税政策意在吸引出口货物经上海港中转,推进上海港集装箱枢纽港建设。上海港已是全球第一大集装箱港口,拥有最丰富的箱源和最密集的国际航线设置,从运输角度看,经上海港中转在成本和时间上具备更大优势,但因国内中转退税程序复杂、时间跨度长,大量出国货物通过韩国釜山和香港中转以获得提前退税。以釜山港为例,2011年中国有近300万TEU的货物转到釜山港出口,在实施启运港退税后,这部分货物将是未来洋山港的潜在货物中转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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