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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15号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

【财政部】
【2012】
【增值税】
【抵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专用设备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

  五、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按以下要求填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0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六、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纳税申报环节的审核,对于纳税人申报抵减税款的,应重点审核其是否重复抵减以及抵减金额是否正确。

  七、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确保该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相关文件

税总发[2015]118号 关于印发《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财政部网站)            最近编辑: 2018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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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
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以下简称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专用设备,取得填开日期在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退票重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专用设备费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认证。本公告下发前已认证抵扣初次购买专用设备税款的纳税人,应在申报全额抵减专用设备费用的当期,同时对该专用设备的税额作进项转出。
  二、增值税纳税人缴纳的服务期限在2011年12月1日以后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缴纳的服务期限含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服务费,需扣除服务期限2011年11月30日前的服务费后,再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三、我市专用设备技术维护服务单位有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和深圳市索泰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维护单位在销售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时,专用设备应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收取技术维护费开具维护费发票时,应在发票上注明技术维护的服务期。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应纳税减征额时,应填报附表《本期应纳税减征额明细表》。
  五、本公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本期应纳税减征额明细表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常州市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常州市国税局所得税处
关于适用财税[2012]15号文有关问题的说明
2012年3月6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以下简称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人 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专用设备费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认证。2011年12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已认证抵扣初次购买专用设备税款的纳税人,应在申报全额抵减专用设备费用的当期,同时对该专用设备的税额作进项转出。
纳税人非初次购买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按照原有规定进行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不得全额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二、发生并实际支付的所属期为2011年12月1日以后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三、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供应商及技术维护提供商
我局目前涉及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机动车税控系统)。
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供应商:常州航天信息有限公司;
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提供商:常州航天信息有限公司;
机动车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供应商: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机动车税控系统由总局提供免费技术支持。
四、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价格及技术维护费用标准
1、专用设备价格
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和读卡器,目前执行的价格为1416元/套(金税卡1188元/块、IC卡79元/张、读卡器149元/台);机动车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目前执行的价格为690元/套。
2、技术维护费用价格
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用目前执行的价格为370元/年;机动车税控系统由总局提供免费技术支持。
五、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及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的所得税处理:
①根据财税[2008]151号文件规定,用于直接抵减增值税税额的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价税合计金额)应在抵减当期作为财政性资金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②财税[2012]15号文件未明确抵减增值税税额的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的专项用途,因此不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③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及技术维护费用可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摊销或扣除。
六、专用设备提供商应对销售的专用设备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技术维护提供商在收取技术维护费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上注明技术维护的服务期。
七、主管税务机关应利用短信平台等有效方式,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和辅导,确保该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八、专用设备或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的会计处理的参考:
①购入专用设备、支付技术维护费用时
借: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现金)
②抵减增值税税额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③购入的专用设备已申报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
贷: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企业购买税控设备以及发生的技术服务费抵减增值税,应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按以下要求填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0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北京国税局2018年1月12366解答】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243号)规定:“二、降低维护服务价格。从事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维护服务的有关单位(以下简称“有关技术服务单位”),向使用税控系统产品的纳税人提供技术维护服务收取的费用,由每户每年每套330元降为280元;对使用两套及以上税控系统产品的,从第二套起减半收取技术维护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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