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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48号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财政部】
【2012】
【企业所得税】
【税前扣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就有关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1.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  

相关文件

(来源:财政部网站)            最近编辑: 2017年0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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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广告分摊协议下申报表填列:
例:a公司和b公司是关联企业,根据分摊协议,a公司在2016年发生的销售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30%归集至b公司扣除。假设2016年a公司销售收入为2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500万元,b公司销售收入为5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1000万元。
a公司当年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会计处理为(单位,万元):
借:销售费用——广告费 500
  贷:银行存款     500
▼ 申报表分析:
对于a公司来说:2016年,a公司销售收入为2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500万元,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为销售收入的15%,可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限额为2000×15%=300(万元)。
a公司可转移到b公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为扣除限额的30%,即300×30%=90(万元),而非500×30%=150(万元),在本企业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300-90=210(万元),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500-300=200(万元),而非500-210=290(万元)。

▼ a公司申报表填写如下图:

对于b公司来说:2016年b公司销售收入为5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1000万元,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为销售收入的15%,可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限额为5000×15%=750(万元)。
根据财税〔2017〕41号文件规定,接受归集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关联企业,其接受扣除的费用不占用本企业的扣除限额,b公司除可按规定比例计算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限额扣除外,还可以将a公司未扣除而归集来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90万元在本企业扣除,即b公司本年度实际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750+90=840(万元),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1000-750=250(万元),而非1000-840=1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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