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纳税无忧网首页 >> 税收法律>> 2012年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6号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

【财政部】
【2012】
【营业税】
【无形资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经济发展形势,经研究,现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有关营业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注释中增加“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子目。
  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权利人转让勘探、开采、使用自然资源权利的行为。
  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在境内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所转让的自然资源使用权涉及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本通知自2012年2月1日起执行。

相关文件

(来源:财政部网站)            最近编辑: 2012年01月30日

.
相关资料

 

.

声明:本网站所有文件来源于各公开网站,内容未经核对,仅供参考。如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纳税无忧工作室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不得下载或建立镜像。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