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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2012年税务系统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税函[2012]138号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
【2012】
【内部】
【执法监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现将《2012年税务系统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在执行中若有问题或建议及时报驻税务总局监察局。

  2012年税务系统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工作要点

  2012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是深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关键一年,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国务院第五次廉政会议以及全国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的部署,紧紧围绕税收工作大局,积极开展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加强对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监督检查,全面贯彻中央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新要求,努力取得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成效,现就2012年税务系统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工作要点安排如下:
  一、围绕中央及总局党组重大决策部署在税务系统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加强对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保持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切实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等结构性减税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加强对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升级、保障和改善民生等税制改革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加强对支持文化改革发展的税收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税务系统的贯彻落实。
  (四)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完善税收政策、深化税制改革、优化纳税服务、创新税收征管等税务总局党组重要工作部署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加强对组织收入原则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应收尽收,坚决防止“寅吃卯粮”收过头税、转引税款、越权减免税等问题的发生。
  (六)加强对税务系统贯彻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规定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违规车辆的纠正处理、车辆配备使用、日常监管的监督检查。继续对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预算支出成本控制的监督检查。
  (七)继续开展对“小金库”专项治理,建立长效机制的监督检查。
  (八)对利用中介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在信息技术运维和服务中增加纳税人不合理负担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加强对税收执法权、行政管理权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的执法监察
  (一)围绕税额核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发票管理、纳税评估、税务稽查、行政处罚等税收执法环节和涉税审批事项,加强执法监察。
  (二)加强对预算管理、经费使用、基建工程、政府采购招投标等行政管理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重点对规避公开招标、以不合理条件和不规范的资格审查办法限制、排斥投标人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加强标后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的过程监督的监督检查。
  (四)加强对信息化建设以及金税工程的监督检查。
  (五)加大对执法信息、行政决策和管理事项等公开情况的监督力度。
  各级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选择一到两个重点进行监督检查。
  三、围绕深化内控机制建设、提高行政效能开展监督检查
  加强对内控机制建设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结合税务总局党组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内控机制建设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意见》的要求,把内控机制建设与绩效管理相结合,探索建立内控与效能相融合、相促进的风险管理制度,提高内控效能。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纠正和查处突出问题。加强行政效能投诉受理工作,加大治懒治庸力度,对作风漂浮、敷衍塞责的要严肃处理。
  四、几点要求
  (一)科学安排工作。始终把中央、税务总局党组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作为首要任务,围绕税收中心工作大局,加强对两权领域中的重点环节和重点岗位的监督检查,通过抓重点任务、关键环节推动工作全面落实。要把执法监察工作和效能监察工作作为基层税务监察部门的一项重要日常工作抓紧抓好,统筹考虑,合理安排,确保取得实效。各地区既可以结合执法督察工作统一实施,也可以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进行选题立项,单独安排,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二)找准职能定位。正确处理执法监察与部门管理的关系,把握好执法监察职能定位,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利。对监察部门牵头的工作,要发挥主导作用,牢牢抓在手上;对其他部门牵头的工作,要积极协调配合,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工作的顺利推进。
  (三)注重沟通指导。紧紧围绕执法监察重点任务的贯彻落实,加大督促指导、调查研究、信息报送、交流培训等工作力度,及时总结分析工作的有效做法和新鲜经验。
  (四)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执法监察干部政治素质、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推进执法工作精细化、标准化、流程化和信息化,进一步提升工作质量和水平。
  (五)提高科技水平。充分利用税务纪检监察管理信息系统行政管理监察模块功能,拓展案源线索范围,提升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执法监察的工作水平。
  2012年12月15日前,各单位要将2012年度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工作报告及《2012年税务执法监察情况统计表》通过税务纪检监察管理信息系统报表管理模块上报驻税务总局监察局(监督检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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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最近编辑: 2012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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