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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国税函[2012]445号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
【2012】
【内部】
【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和规范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发现并纠正执行过程中税款分配不准确的问题,保障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运行,全面掌握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基本情况,总局决定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款分配情况开展检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和内容
  (一)检查对象: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文件发布)执行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包括总机构及二级分支机构)。
  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以及总、分机构全部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不在本次检查范围之内。
  (二)检查内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
  二、检查方式
  本次检查采取企业自查和总局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自查时间:2012年9月20日至11月20日。各地税务机关接此通知后,及时部署所属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进行自查,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就自查情况填写《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自查表(总机构)》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自查表(分支机构)》。检查所属期间为2011年度。
  (二)各地税务机关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自查后上报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自查表(总机构)》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自查表(分支机构)》进行汇总并留存备查,填写《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汇总表》,对企业自查中发现的未分配或未准确分配税款情况附文字材料,上报总局(所得税司)。
  (三)总局抽查时间及方式另行通知。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税务机关应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及时布置所属企业进行自查,按时上报有关情况。对企业自查发现的问题,研究有效的整改措施和建议,切实保障跨地区经营汇总企业所得税款分配缴纳的落实。
  (二)税务机关上报总局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汇总表》需保存为Excel格式,通过总局FTP上报至所得税司/三处/总分机构检查工作。报送截止日期为2012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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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自查表(总机构)》
  2.《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自查表(分支机构)》
  3.《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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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最近编辑: 2012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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