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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
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2】
【增值税】

 
  现将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三、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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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最近编辑: 2016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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