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2年07月23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该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2012年4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决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在部分行业开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制定出台本公告的目的,是对财税[2012]3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的进一步细化,明确试点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的范围和数据间的勾稽关系。
二、试点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除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规定的纳税申报资料外,还应报送哪些资料?
试点纳税人在申报期内,除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规定的纳税申报资料外,还应按本公告第六条有关规定,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并结合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有选择地填报《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和《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农产品核定扣除的办理手续和流程是什么?
一、试点纳税人扣除标准核定程序:
(一)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产品的扣除标准核定程序:
新增产品核定扣除标准:投产之日起30日内。
参照法次年核定扣除标准:当年1月15日前。
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申请表》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试点纳税人报送的其它相关资料。
(二)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扣除标准核定程序:
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备案登记表》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试点纳税人报送的其它相关资料。
试点纳税人购进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分类按照《批发、零售的农产品分类表》中“农产品类别”的“小类”执行,试点纳税人应在申报缴纳税款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试点纳税人对核定的扣除标准有疑义或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自税务机关发布公告或者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扣除标准申请,并提供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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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税申报有关资料报送如下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规定的纳税申报资料
2.《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
3.《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4.《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5.《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6.《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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