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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6号
关于催化料、焦化料征收消费税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2】
【消费税】
【燃料油】

 

  现将催化料、焦化料征收消费税的政策公告如下:

  催化料、焦化料属于燃料油的征收范围,应当征收消费税。
  本公告自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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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 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最近编辑: 2012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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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催化料、焦化料征收消费税的公告》的解读
2012年10月12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催化料、焦化料为什么要征收消费税?
  催化料、焦化料是石油炼化企业对原油在常减压生产工艺环节产生的产品,其特性属于重质燃料油,同类产品如腊油、渣油等就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2008]167号)中明确为燃料油的征收范围。因此,催化料、焦化料也应当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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