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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13]52号 2013 年 7 月 29 日
【财政部】 【2013】 【综合】 【流转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 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最近编辑: 2013年0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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