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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66号2013年9月23日
【财政部】 【2013】 【增值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鼓励利用太阳能发电,促进相关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示精神,现将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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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8]156号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来源:财政部网站) 最近编辑: 2016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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