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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66号2013年9月23日

【财政部】
【2013】
【增值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鼓励利用太阳能发电,促进相关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示精神,现将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请遵照执行。

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 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财税[2008]156号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来源:财政部网站)            最近编辑: 2016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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