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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3号
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
【营业税】
【】


  现对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本公告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第四章第十四条中“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内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1月6日

相关文件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最近编辑: 2013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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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3年11月14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以下简称“9号文”)第十四条规定,“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出现的正负差,可在同一个纳税期内按盈亏互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但四大类间不得轧抵,应分别计算缴纳营业税。
  近年来,国内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务发生了显著变化,随着金融行业不断创新,新的衍生金融产品不断推出。根据9号文的解释规定,股指期货、外汇掉期等金融衍生品只能并入“其他”类,但这些新型金融商品与股票、外汇的关联度更高,很多时候属于同一投资组合的产品。
  为支持金融行业发展,鼓励金融业务创新,我们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商品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取消对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四大类”间的限制,对所有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年末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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