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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文件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
《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 捷
2013年2月25日 |
【国家税务总局】
【2013】
【发票】
【网络发票】 |
网络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普通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规范网络发票的开具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网络发票管理系统的开户登记、网上领取发票手续、在线开具、传输、查验和缴销等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发票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标准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公布的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
国家积极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
第四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网络发票的管理,确保网络发票的安全、唯一、便利,并提供便捷的网络发票信息查询渠道;应通过应用网络发票数据分析,提高信息管税水平。
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根据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的经营情况,核定其在线开具网络发票的种类、行业类别、开票限额等内容。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变更网络发票核定内容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税务机关确认,予以变更。
第六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开具网络发票应登录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如实完整填写发票的相关内容及数据,确认保存后打印发票。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线开具的网络发票,经系统自动保存数据后即完成开票信息的确认、查验。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取得网络发票时,应及时查询验证网络发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八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网络发票全部联次或取得受票方出具的有效证明,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金额为负数的红字网络发票。
第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作废开具的网络发票,应收回原网络发票全部联次,注明“作废”, 并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中进行发票作废处理。
第十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网络发票管理系统的用户变更、注销手续并缴销空白发票。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代开网络发票。
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代开发票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代开网络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在线开具网络发票,不得利用网络发票进行转借、转让、虚开发票及其他违法活动。
第十三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网络出现故障,无法在线开具发票时,可离线开具发票。
开具发票后,不得改动开票信息,并于48小时内上传开票信息。
第十四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省以上税务机关在确保网络发票电子信息正确生成、可靠存储、查询验证、安全唯一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试行电子发票。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
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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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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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7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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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
中国保信电子发票开票平台统计数据显示:
保险业开出电子发票2100余万张
王志诚
2018年07月13日 星期五
本报讯
根据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保信)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最近统计,截至2018年6月底,中国保信建设的行业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票量突破2000万张。据悉,中国保信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于2016年5月1日正式上线服务保险公司,目前,为业内117家保险机构提供了电子发票开具管理服务,支持4604个税号、100台税控服务器的后台运营维护工作,保证了行业电子发票服务的稳步快速提升。
根据中国保信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统计数据,随着电子发票开具量不断攀升,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的需求差距也愈发显著。截至2018年6月底,电子发票开票量为2135万张,远超纸质发票开票量的950万张。值得一提的是,2018年上半年电子发票开票量接近2016年和2017年两年的总和,且每月呈积极增长态势。业内人士表示,电子发票在保险业已具备极好的适用性及市场潜力。
中国保信有关负责人介绍,通过对电子发票平台近两年的数据进行地域分布分析后,可以看到电子发票的推广与地域金融保险业的发达程度呈现正向相关态势。上海作为国内最大的金融中心,电子发票开票量独占鳌头。北京、山东、浙江、广东等省份表现也较为突出,显示出明显的地域经济优势。中西部地区尽管2017年原保险保费收入较高,但电子发票的接受度和普及度远远不够。因此,保险保费收入较高的省市也是未来行业电子发票推广的重点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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