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2013年11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施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面规范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并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在全国税务系统深入贯彻落实《条例》精神,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对贯彻落实《条例》重要性的认识
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我们党的优良作风。《条例》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党纪政纪要求上升为党内法规,推进治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常态化,彰显了我们党从严治党和根治铺张浪费的坚强决心,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重大深远的历史意义。
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必须深刻认识到,任何形式的浪费行为不仅严重败坏党和政府的作风和形象,也与服务大局、服务税户、服务基层的税务形象格格不入。要深入学习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深刻把握贯彻执行《条例》的极端重要性和严肃性,牢固树立勤俭节约意识。党组要专门研究贯彻《条例》的具体措施,领导干部要模范执行《条例》各项规定,带头把勤俭节约、反对浪费体现到具体行动上。要结合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准确把握《条例》的重大意义、精神实质和各项要求,在广大税务干部中深入开展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勤俭节约的浓厚氛围。要努力在“长”“常”上下功夫,将《条例》作为税务培训的重要内容,使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自觉抵制奢侈浪费行为。
二、强化制度措施狠抓《条例》执行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把贯彻《条例》作为深化改革、加强法治税务建设的重要举措摆上日程,进一步强化职责和分工,持续做细、做实、做深入。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分工负责,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组织有力、严密有效的工作格局。要健全监管、评价和奖惩措施,强化正面典型示范引导和反面典型警示教育,尽快形成立体式、全方位的制度体系,构建厉行节约的长效机制。
(二)细化完善制度。按照《条例》精神和要求,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职能部门已经出台并将进一步出台相关实施细则,税务总局也将细化各项制度措施。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标本兼治、突出重点、从严从紧,结合实际对需要细化完善的制度,拉单子、定时间表,确保把《条例》及有关细则的各项要求具体化,更有针对性和操作性。《条例》已明确规定的,要抓紧落实,绝不允许打折扣、搞变通;《条例》未具体规定的,只要具备条件,各地要先行一步,从严定措施、抓落实。
(三)坚持立行立改。结合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突破不合时宜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采取硬指标硬措施,切实整改群众和基层反映的突出问题,坚决维护《条例》的约束力和管控力。要严格预算管理,推进绩效考评,强化遏制铺张浪费的“釜底抽薪”之策,从源头上堵住乱花钱漏洞,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积极落实公务接待、公务用车改革措施,严格规范公务差旅、会议等活动,从严控制节会、庆典、评比达标活动,依法降低行政成本。加强办公用房管理,切实抓好办公用房的建、修、用、管等工作。创新全过程节约管理,把依法管理、技术改造和创新方法结合起来,促进税务行政资源整合和循环利用。按照管理与服务职能分开的原则,探索改革税务机关后勤服务保障模式。
三、严格督查问责确保贯彻《条例》务求实效
(一)加强督促检查。按照严格预算、严控开销、强化监管、扩大监督的要求,把《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情况纳入督查和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作为单位考评和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针对税务部门实际,探索扩大行政公开、接受民众监督的范围,加强对问题的督查治理,坚决压缩打“擦边球”和“下有对策”的空间。各级税务机关办公室、财务(审计)、人事(巡视)、纪检监察等部门,要敢于担当,勇于负责,密切协作,定期收集公布信息,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监督检查制度化、常态化。
(二)严厉问责追究。坚持严格监管与严厉问责并行,事先防范与事后究责并用,将《条例》作为一条带电的“高压线”,确保制度的威慑力。对发现的问题,要盯住不放,坚决纠正;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对顶风违纪、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依法依纪从严处理,坚决杜绝“破窗效应”。要养成不敢浪费、不能浪费、不想浪费的习惯,树立厉行节约的新时代税务形象。 |
相关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