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纳税无忧网首页 >> 税收法律>> 2013年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关于冠名发票印制费结算问题的通知
税总发〔2013〕53号 2013年5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
【2013】
【发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取消税务发票工本费的规定,各地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608号)的要求,自2013年1月1日起全面取消税务发票工本费。但个别税务机关和用票单位对冠名发票印制费用结算问题存在异议,现就冠名发票印制费用结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如果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即申请使用冠名发票。使用冠名发票的单位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到发票印制企业印制发票,印制费用由用票单位与发票印制企业直接结算,并按规定取得印制费用发票。

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9号 关于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 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最近编辑: 2017年12月17日

.
相关资料

 

.

声明:本网站所有文件来源于各公开网站,内容未经核对,仅供参考。如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纳税无忧工作室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不得下载或建立镜像。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