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精神,现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明确如下: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 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
相关文件
财税[2014]46号 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48号 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