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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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8号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
【企业所得税】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配套政策,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及相应填报说明予以发布,并对有关执行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适用于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三、本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填报说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填报说明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填报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5月21日

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最近编辑: 2015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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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8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为便于纳税人准确填报纳税申报表,方便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对本公告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修订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是税务机关组织财政收入、采集涉税信息、加强税源管理的有效渠道,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申报纳税义务、更好地遵从税法、享受税收政策的途径。
  最近,为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国务院扩大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范围,财政部、税务总局先后发布了一系列政策和管理规定,特别是准予核定征税的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原有管理方式也发生一些变化,现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不能满足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填报要求。此外,根据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统一要求,有些情况也需要在预缴纳税申报表中统筹解决,方便纳税人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主要在哪些地方作了修订?
  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包括查账征收企业适用的A表和核定征税企业适用的B表。为适应纳税人填报习惯,兼顾历史延续性,申报表结构和格式未作过多调整,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的A表、B表主要增加了“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行次。此外,考虑到有些纳税人在预缴环节可能享受其他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A表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减征、免征应纳税所得额”行次。
  修订后的预缴申报表,能够满足小型微利企业和其他纳税人更好地享受优惠政策的需要,为纳税人申报纳税带来便利。
  三、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使用什么申报表?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同时需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四、采取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如何填报优惠税额?
  采取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各地在核定企业应纳税额时,可以仍然按照现行的做法,核定本月或季应纳税额。核定税额后,以扣除小型微利企业扩大优惠范围后所应享受的优惠额后的余额,作为本月或季应纳所得税额。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2014年第28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的企业,下同),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上一纳税年度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条件的查账征收和定率征收企业,在当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停止享受相应的优惠,并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规定补缴税款。

  三、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其年应纳税所得额应按税务机关本年度核定的年应纳所得税额与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25%)换算确定,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可在本年度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时确定。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经换算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按核定税额的40%调整定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按核定税额的80%调整定额。
  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无需报送备案资料。

  四、小型微利企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以下要求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一)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实际利润额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第10行“实际利润额”与15%的乘积填入第14行“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内;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以及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将第10行“实际利润额”与5%的乘积填入第14行。
  (二)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应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第12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第6行或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与15%的乘积;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以及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第6行或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与5%的乘积。
  (三)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应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额核减后的数额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第15行“税务机关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四)本年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参照本条(一)、(二)、(三)项规定填写相应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五、小型微利企业自2014年及以后年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本公告,以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12〕2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通知》(鲁国税函〔2012〕5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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