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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京津冀范围内纳税人办理跨省(市)迁移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总发〔2015〕161号2015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
【2015】
【管理】

北京、天津、河北省(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和《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有关要求,为促进京津冀三地税收协同发展,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便利企业合理流动,现将京津冀范围内纳税人跨省(市)迁移简化手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纳税人在京津冀范围内,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省(市)主管税务机关的,应当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一照一码户办理清税申报),并在规定期限内向迁入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况的,在未办结有关事项前,不得办理跨省(市)迁移手续:
  1.有未申报记录的;
  2.有各类欠缴或多缴税款、罚款或滞纳金的;
  3.有未结清的出口退(免)税款的;
  4.有未结稽查案件的;
  5.有未结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案件的;
  6.有未处理完的在批文书的;
  7.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时限要求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办理跨省(市)迁移手续,应先完成纳税申报和增值税发票报税,再办理有关跨省(市)迁移手续。
  (二)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内(含所得税年度申报),提出办理跨省(市)迁移申请的,应完成当期全部申报并结清已申报税款后,办理有关跨省(市)迁移手续。
  (三)纳税人应自原主管税务机关注销其税务登记或开具《清税证明》之日起30日内向迁入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四)新设立的一照一码户在工商部门办理完变更登记后,应及时到迁入地税务机关办理有关涉税事宜。
  三、业务衔接
  (一)纳税申报及税款征收
  跨省(市)迁移的纳税人,迁出前应完成全部纳税申报事项,并结清已申报的应纳税款及滞纳金、罚款和各类查补税款,迁出后发生的相关退、补税款,一律由迁入地税务机关完成。
  (二)税收优惠政策
  纳税人跨省(市)迁移后,除区域优惠政策外,其原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延续执行。迁出地税务机关在征管系统内取消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操作,收回纳税人迁移前税务机关送达的有关备案、审批文书,归入纳税人档案一并移交迁入地税务机关,迁入地税务机关据此在征管系统内重新流转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备案、审批文书,不得要求纳税人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三)相关资格资质
  1.迁入地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由迁出地税务机关认定的纳税信用等级资质予以认可。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延续登记。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有未抵扣进项税额的,迁出地税务机关应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核实企业的发票缴销、补录情况。
  3.使用“税库银”电子缴税方式的纳税人,应与迁出地税务机关终止“实时缴税协议”,在迁入地税务机关重新签订“实时缴税协议”。
  (四)税控机具
  1.纳税人使用的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专用设备(包括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交由迁出地税务机关注销收回,纳税人在迁入地重新购置专用设备。
  2.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迁出前应抄报当期开票数据,报送相关资料并办理税控收款机注销核准(收回税控卡、用户卡)。
  (五)发票及各类证件
  1.纳税人跨省(市)迁移,迁出前应向迁出地税务机关申请缴销其全部结存空白发票(包括各类税控系统中的电子发票)及发票领购簿。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后取得的原纳税人识别号发票需办理换票手续后,再进行申报抵扣。
  3.其他有关证件应由迁出地税务机关收缴或由纳税人交迁入地税务机关据以办理相关手续。
  (六)核定征收
  实行定率征收的纳税人,迁入地税务机关原则上继续按照迁出地税务机关核定内容执行,如需要调整,应重新制作相关核定文书。如符合有关规定需实行查账征收的,迁入地税务机关可以改为查账征收方式,并书面通知纳税人。
  实行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办理跨省(市)迁移时,迁出地税务机关取消其核定征收信息,由迁入地税务机关确定具体征收方式。
  (七)档案资料移交
  纳税人办理跨省(市)迁移,迁出地税务机关应向迁入地税务机关移交纳税人的纳税档案,并填制《移交纳税登记户资料清单》(详见附件1)。
  纳税人凭以下资料办理迁移手续: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尚有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应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迁入地税务机关据此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初始化处理。
  2.提供加盖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公章的、迁出前清税处理完毕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迁出地税务机关已对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的,可以移交加盖税务机关公章的数字图像影印件。京津冀内网信息交换平台搭建完成后,跨省迁移电子档案资料可利用内网信息交换平台进行数据交换。
  迁出地税务机关应负责移交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封存并加盖封存章后,通过交换或其他方式随同档案资料一并送往迁入地税务机关,并填写《税源户移交签收单》(详见附件2)。迁入地税务机关查收后,应将《税源户移交签收单》回执通过纸质或电子邮件方式返回迁出地税务机关。
  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接到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递送的《纳税人迁移通知书》(详见附件3)后,应于当日通过纸质或电子方式回复迁出地税务机关,并在3日内主动与纳税人取得联系,敦促纳税人按期办理税务登记及纳税申报等相关手续。
  四、具体业务操作
  (一)迁出地税务机关业务流程
  1.跨省(市)迁移纳税人向迁出地税务机关填报《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照一码户填制《清税申报表》),并结清其已申报税款及滞纳金、罚款和各类查补税款。
  2.迁出地税务机关负责办理纳税人的结税清票、收缴证件等相关工作。
  3.迁出地税务机关办理完上述有关事项后,在征管系统中进行迁出处理,填制《纳税人迁移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由迁出地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送迁入地税务机关确认,一份交纳税人到迁入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校验),并通知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迁入手续。
  4.迁出地税务机关填制《移交纳税登记户资料清单》和《税源户移交签收单》,并向迁入地税务机关移交纳税人档案及其他纳税资料。
  (二)迁入地税务机关业务流程
  1.纳税人持《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和其他有关资料等,到迁入地税务机关税务登记部门办理迁入手续。
  2.迁入地税务机关将“税务档案”和《移交纳税登记户资料清单》与《纳税人迁移通知书》等资料核对无误后,在征管系统中进行税务登记操作。
  3.迁入地税务机关办理完毕迁入手续后,填写《税源户移交签收单》回执回复迁出地税务机关,并告知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等相关涉税事宜。
  附件:1.移交纳税登记户资料清单
     2.税源户移交签收单
     3.纳税人迁移通知书

相关文件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最近编辑: 2016年0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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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

税务总局明确京津冀范围内纳税人迁移事项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战略部署,扩大区域税收合作的有关要求,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要求京津冀税务部门简化纳税人跨省(市)迁移手续,并明确了适用范围、时限要求、业务衔接、业务操作流程等内容,打破地域税收征管壁垒,促进京津冀三地税收协同发展,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便利企业合理流动。
  2015年4月,中央审议通过《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更有利于三地之间企业流动。2015年11月,京津冀税务部门按照《方案》要求制定了税收征管协作任务分工和计划安排,此次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迁移事项。
  通知明确,京津冀范围内,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简化迁移手续。通知要求,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内(含所得税年度申报),提出办理迁移的,在完成当期全部申报并结清已申报税款后,不需要经过清算,可以办理有关迁移手续。纳税人在原主管税务机关注销其税务登记或开具《清税证明》后,30日内向迁入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通知还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新设立的“一照一码”户迁移等做了具体要求。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跨省(市)迁移中的业务衔接事项,对纳税申报及税款征收、税收优惠政策、相关资格资质、税控机具、发票及各类证件、核定征收、档案资料移交等七大事项进行了明确。通知特别强调纳税人在迁移后原先的税收优惠享受、纳税信用资质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不发生变化。
  通知分别规定了迁出地和迁入地税务机关的业务流程。在迁移过程中,纳税人向迁出地税务机关填报《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迁出地税务机关负责办理结税清票等相关工作。纳税人取得迁出地出具的《纳税人迁移通知单》后,前往迁入地税务机关办理迁入事项,迁移手续得到了极大地简化。

地方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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