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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财税〔2016〕53号2016年5月9日

【财政部】
【2016】
【资源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现就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源税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有效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促进资源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二)基本原则。
  一是清费立税。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税费重叠、功能交叉问题,将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收费基金适当并入资源税,取缔违规、越权设立的各项收费基金,进一步理顺税费关系。
  二是合理负担。兼顾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借鉴煤炭等资源税费改革经验,合理确定资源税计税依据和税率水平,增强税收弹性,总体上不增加企业税费负担。
  三是适度分权。结合我国资源分布不均衡、地域差异较大等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全国统一市场秩序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
  四是循序渐进。在煤炭、原油、天然气等已实施从价计征改革基础上,对其他矿产资源全面实施改革。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对水、森林、草场、滩涂等自然资源开征资源税。
  (三)主要目标。
  通过全面实施清费立税、从价计征改革,理顺资源税费关系,建立规范公平、调控合理、征管高效的资源税制度,有效发挥其组织收入、调控经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作用。

  二、资源税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
  1.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鉴于取用水资源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为确保改革平稳有序实施,先在河北省开展水资源税试点。河北省开征水资源税试点工作,采取水资源费改税方式,将地表水和地下水纳入征税范围,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对高耗水行业、超计划用水以及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适当提高税额标准,正常生产生活用水维持原有负担水平不变。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选择其他地区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条件成熟后在全国推开。
  2.逐步将其他自然资源纳入征收范围。鉴于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在各地区的市场开发利用情况不尽相同,对其全面开征资源税条件尚不成熟,此次改革不在全国范围统一规定对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征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级)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提出征收资源税的具体方案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矿产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
  1.对《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见附件)中列举名称的21种资源品目和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实行从价计征,计税依据由原矿销售量调整为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氯化钠初级产品或金锭的销售额。列举名称的21种资源品目包括:铁矿、金矿、铜矿、铝土矿、铅锌矿、镍矿、锡矿、石墨、硅藻土、高岭土、萤石、石灰石、硫铁矿、磷矿、氯化钾、硫酸钾、井矿盐、湖盐、提取地下卤水晒制的盐、煤层(成)气、海盐。
  对经营分散、多为现金交易且难以控管的粘土、砂石,按照便利征管原则,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
  2.对《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产品,按照从价计征为主、从量计征为辅的原则,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计征方式。
  (三)全面清理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
  1.在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同时,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取缔地方针对矿产资源违规设立的各种收费基金项目。
  2.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进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国家规定、地方越权出台的收费基金项目要一律取消。对确需保留的依法合规收费基金项目,要严格按规定的征收范围和标准执行,切实规范征收行为。
  (四)合理确定资源税税率水平。
  1.对《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列举名称的资源品目,由省级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具体适用税率建议,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核准。
  2.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税目和适用税率,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3.省级人民政府在提出和确定适用税率时,要结合当前矿产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遵循改革前后税费平移原则,充分考虑企业负担能力。
  (五)加强矿产资源税收优惠政策管理,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
  1.对符合条件的采用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对符合条件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具体认定条件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2.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减税或免税,并制定具体办法。
  (六)关于收入分配体制及经费保障。
  1.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此次纳入改革的矿产资源税收入全部为地方财政收入。
  2.水资源税仍按水资源费中央与地方1:9的分成比例不变。河北省在缴纳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期间,水资源税收入全部留给该省。
  3.资源税改革实施后,相关部门履行正常工作职责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统筹安排和保障。
  (七)关于实施时间。
  1.此次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及水资源税改革试点,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2.已实施从价计征的原油、天然气、煤炭、稀土、钨、钼等6个资源品目资源税政策暂不调整,仍按原办法执行。

  三、做好资源税改革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资源税改革工作的领导,建立由财税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及时制定工作方案和配套政策,统筹安排做好各项工作,确保改革积极稳妥推进。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采取适当措施妥善加以解决,重大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二)认真测算和上报资源税税率。各省级财税部门要对本地区资源税税源情况、企业经营和税费负担状况、资源价格水平等进行全面调查,在充分听取企业意见基础上,对《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列举名称的21种实行从价计征的资源品目和粘土、砂石提出资源税税率建议,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于2016年5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同时附送税率测算依据和相关数据(包括税费项目及收入规模,应税产品销售量、价格等)。计划单列市资源税税率由所在省份统一测算报送。
  (三)确保清费工作落实到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统一规定,对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进行全面清理,落实取消或停征收费基金的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停征有关收费基金、未按要求做好收费基金清理工作的,要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确保清理收费基金工作与资源税改革同步实施、落实到位,并于2016年9月30日前将本地区清理收费措施及成效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四)做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河北省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建立试点工作推进机制,及时制定试点实施办法,研究试点重大问题,督促任务落实。河北省财税部门要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跟踪分析试点运行情况,及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报告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和重大政策问题。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广泛深入宣传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重要意义,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稳定社会预期,积极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和舆论环境。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培训,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涉及面广、企业关注度高、工作任务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大局意识,积极主动作为,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确保改革平稳有序实施。
  附件: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

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

序号

税目

征税对象

税率幅度

1

金属矿

铁矿

精矿

1%-6%

2

金矿

金锭

1%-4%

3

铜矿

精矿

2%-8%

4

铝土矿

原矿

3%-9%

5

铅锌矿

精矿

2%-6%

6

镍矿

精矿

2%-6%

7

锡矿

精矿

2%-6%

8

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产品

原矿或精矿

税率不超过20%

9

非金属矿

石墨

精矿

3%-10%

10

硅藻土

精矿

1%-6%

11

高岭土

原矿

1%-6%

12

萤石

精矿

1%-6%

13

石灰石

原矿

1%-6%

14

硫铁矿

精矿

1%-6%

15

磷矿

原矿

3%-8%

16

氯化钾

精矿

3%-8%

17

硫酸钾

精矿

6%-12%

18

井矿盐

氯化钠初级产品

1%-6%

19

湖盐

氯化钠初级产品

1%-6%

20

提取地下卤水晒制的盐

氯化钠初级产品

3%-15%

21

煤层(成)气

原矿

1%-2%

22

粘土、砂石

原矿

每吨或立方米0.1-5

23

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产品

原矿或精矿

从量税率每吨或立方米不超过30元;从价税率不超过20%

24

海盐

氯化钠初级产品

1%-5%

备注:

1.铝土矿包括耐火级矾土、研磨级矾土等高铝粘土。

2.氯化钠初级产品是指井矿盐、湖盐原盐、提取地下卤水晒制的盐和海盐原盐,包括固体和液体形态的初级产品。

3.海盐是指海水晒制的盐,不包括提取地下卤水晒制的盐。

相关文件

财税[2016]130号 关于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号 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

(来源:财政部网站)         最近编辑: 201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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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政司 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负责人就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答记者问
2016年5月10日 来源:税政司

  为深化财税制度改革,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2016年7月1日起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负责人就改革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为什么要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
  答:资源税开征于1984年,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原油、天然气、煤炭等矿产资源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征收。1994年国务院颁布了资源税暂行条例,确定了普遍征收、从量定额计征方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起先后实施了原油、天然气、煤炭、稀土、钨、钼6个品目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并全面清理相关收费基金。改革总体运行平稳,对调节经济、规范税费关系、促进资源合理利用发挥了积极作用。资源税从开征至今已有30多年,近十年来资源税收入增长较快,年均增长率约为27%,成为资源富集地区重要税收来源。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行资源税制度已不能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两型”社会建设的需要,主要存在以下突出问题:一是计税依据缺乏弹性,不能合理有效调节资源收益。目前大部分资源品目资源税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相对固化的税额标准与体现供求关系、稀缺程度的资源价格不挂钩,不能随价格变化而自动调整。在资源价格上涨时不能相应增加税收,价格低迷时又难以为企业及时减负,资源税组织收入和调节经济的功能下降,与矿业市场发展不适应。二是征税范围偏窄,许多自然资源未纳入征收范围。现行资源税征收范围仅限于矿产品和盐,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水、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未纳入征收范围,不能全面发挥资源税促进资源节约保护的作用。三是税费重叠,企业负担不合理。各地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项目较多,许多收费基金与资源税征收对象、方式和环节相同,调节功能相似,造成资源税费重叠,加重了企业负担。四是税权集中,不利于调动地方积极性。除海洋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外,其他资源税均为地方收入,但地方政府仅对少数矿产品的具体适用税率有确定权,多数矿产品的税率均由中央统一确定,地方政府不能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完善相关政策,不利于调动其发展经济和组织收入的积极性。为解决上述突出问题,适应经济形势发展需要,有必要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完善资源税制度。

  二、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也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一是有利于理顺政府与企业分配关系,促进资源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借鉴原油、天然气、煤炭等资源税改革试点成功经验,全面推开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建立税收与资源价格直接挂钩的调节机制,当资源价格上涨、企业效益提高时相应增加税收,当价格下跌、效益降低时企业少纳税。这种制度机制调整和安排,可以体现税收合理负担原则,既有效调节资源收益,合理筹集国家财政收入,也有利于帮助企业走出当前生产经营困境,激发市场活力。
  二是有利于规范税费关系,减轻企业不合理负担。目前资源税费重叠,一些地区仍存在擅自收费现象,加重了企业负担。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清费立税”原则,此次改革将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取缔地方违规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进一步规范税费关系,并从源头上堵住乱收费的口子,为企业改善生产经营状况、提高经济效益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三是有利于强化税收调节机制,促进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针对我国资源短缺、开采利用效率低、消耗总量大、浪费现象突出等问题,此次改革进一步规范了征税品目,完善了征税政策,原则上对资源赋存条件好、价格高的资源多征税,对条件差、价格低的资源少征税,并对开采难度大及综合利用的资源给予税收优惠。同时扩大征税范围,在河北省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条件成熟后推广到全国,并授权地方政府对森林、草场、滩涂等,凡具备征税条件的可上报国务院批准后征收资源税。上述改革有利于建立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增强全社会保护资源环境的意识。
  四是有利于调动地方发展经济和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努力做到因地制宜、精准施策。资源税是地方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资源富集地区财政和经济发展影响重大。根据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资源税改革在统一税政基础上实施适度分权,赋予地方政府确定部分资源税目税率、税收优惠及提出开征新税目建议等税政管理权,有利于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制定相关税收政策,兼顾处理经济发展与组织财政收入的关系,更好地发挥地方政府主观能动性,统筹和保障各方利益。
  五是有利于统一规范税制,为资源税改革立法工作奠定良好基础。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起先后对原油、天然气、煤炭、稀土、钨、钼6个品目实行了清费立税、从价计征改革试点。此次改革推广到所有矿产品,与之前实施的相关品目改革实现了并轨,统一规范了资源税征收制度,全面提高了调控经济的作用,为下一步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立法工作创造了有利条件。

  三、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改革目标是什么?
  答:此次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有效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促进资源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改革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清费立税。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税费重叠、功能交叉问题,将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收费基金适当并入资源税,取缔违规、越权设立的各项收费基金,进一步理顺税费关系。二是合理负担。兼顾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借鉴煤炭等资源税费改革经验,合理确定资源税计税依据和税率水平,增强税收弹性,总体上不增加企业税费负担。三是适度分权。结合我国资源分布不均衡、地域差异较大等情况,在不影响全国统一市场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四是循序渐进。在煤炭、原油、天然气等实施从价计征改革基础上,对其他矿产资源全面实施改革。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对水、森林、草场、滩涂等自然资源开征资源税。
  改革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全面实施清费立税、从价计征改革,理顺资源税费关系,建立规范公平、调控合理、征管高效的资源税制度,有效发挥其组织收入、调控经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作用。

  四、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是基于有效解决资源税制度存在问题,并围绕资源税改革目标而进行的一次重大政策调整,也是我国新时期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具体改革内容如下:
  一是逐步扩大征税范围。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将资源税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的要求,逐步将水、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纳入征税范围。考虑到目前我国水资源短缺、部分地区地下水抽采严重、水资源费征收力度不足等状况,此次先在河北省开展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选择其他省份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条件成熟后在全国推开。考虑到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在各地区的市场开发利用情况不尽相同,对其全面开征资源税条件尚不成熟,此次改革不在全国范围统一规定对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征税,但对具备征收条件的,授权省级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提出征收资源税具体方案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二是全面推开从价计征方式。从已实施的原油、天然气、煤炭等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情况看,将资源税与体现资源供需关系的市场价格直接挂钩,总体效果较好,有利于建立有效的税收自动调节机制。为此,此次改革对绝大部分矿产品实行了从价计征,但从便利征管原则出发,对经营分散、多为现金交易且难以控管的粘土、砂石等少数矿产品,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
  三是全面清理收费基金。按照2014年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的清费立税原则,为解决企业税费重叠问题,此次改革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征价格调节基金,取缔地方针对矿产资源违规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有效减轻企业负担。
  四是合理确定税率水平。鉴于各地区存在资源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差异,为避免统一税率造成企业结构性负担增加,此次改革由中央统一规定了矿产品的税率幅度。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省级人民政府按照改革前后税费平移原则,并根据资源禀赋、企业承受能力等因素,对主要应税产品提出具体适用税率建议,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核准后实施。
  五是合理设置税收优惠政策。为促进资源综合利用,此次改革对开采难度大、成本高以及综合利用的资源给予税收优惠,包括对符合条件的采用充填开采方式、衰竭期矿山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分别减征50%和30%。同时,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减税或免税,以便地方政府能够因地制宜地精准施策。

  五、资源税税率是如何确定的?对资源企业负担有什么影响?
  答:2011年以来,受国际市场供求等多种因素影响,大宗商品价格呈现震荡下跌走势,矿业企业盈利水平下降,许多企业在生产经营上较为困难。资源税改革应充分考虑企业负担能力。
  我们按照改革前后税费平移原则,统筹考虑以前年度矿产品市场价格因素,以及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金额,统一算账,合理确定了各类矿产品的税率幅度。在规定税率幅度内,授权省级政府提出或确定具体适用税率,并要求各省级政府在测算具体税率时,充分考虑本地区资源禀赋、企业承受能力和清理收费基金等因素,允许按不同资源条件、不同地区确定差别化税率。此外,为促进共伴生矿的综合利用,对共伴生矿仍维持原政策,除稀土等特殊情况外,对共伴生矿暂不征收资源税。在近几年资源价格持续低迷的情况下,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并配合清费措施及税收优惠政策,总体上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

  六、为什么选择在河北省先行试点征收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我国水资源严重短缺,用水浪费现象突出,水环境污染和水生态损害严重,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河北省人均水资源量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1/7,地下水超采总量及超采面积均占全国1/3,是超采最为严重的地区,造成地下水位下降、地面沉降和地裂等问题,严重威胁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水资源节约和保护力度。2014年以来,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在河北省开展了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采取了调整种植结构、加强水利建设、推进农业综合水价改革等多项措施。在河北省先行试点开征水资源税,可以有效发挥税收调节作用,并与其他政策措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有效抑制地下水超采和不合理用水需求,促进水资源高效利用,推动形成节约保护水资源的社会环境。
  河北省开征水资源税试点工作,采取水资源费改税方式,将地表水和地下水纳入征税范围,对一般性取用水按实际取用水量计征,设置最低税额标准,地表水平均不低于每立方米0.4元,地下水平均不低于每立方米1.5元,具体取用水分类及适用税额标准由河北省政府提出建议,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核准。为充分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严格控制地下水过量开采,抑制不合理需求,对高耗水行业、超计划用水以及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从高制定税额标准。正常生产生活用水维持原有负担水平不变。

  七、如何组织实施好资源税改革工作?
  答:资源税改革涉及面广、企业关注度高、工作任务重,为确保改革平稳有序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做出部署安排。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要求各省(区、市)建立由财税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及时制定工作方案及配套政策,统筹安排好各项工作。二是认真测算税率。各省级财税部门要对本地区资源税税源情况、企业经营和税费负担状况、资源价格水平等进行全面调查,在充分听取企业意见基础上,测算提出资源税税率建议。三是将清费工作落实到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统一规定,落实取消或停征收费基金的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四是切实做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河北省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积极推进试点工作。河北省相关部门要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跟踪分析试点运行情况,对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采取适当措施妥善加以解决。五是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媒介,做好资源税改革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和纳税人诉求,为改革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培训,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我省资源税税率的通知
辽财税〔2016〕430号2016年7月6日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地税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精神,经省政府批准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备案,我省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资源税改革,现对我省资源税适用税率及征收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目、税率和计征方式
  我省纳入此次资源税改革的品目共计42个,其中,14个资源品目属于《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列举的矿产品,由省政府在国家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具体适用税率建议,并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核准;28个未列举名称的资源品目矿产品,由省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税目和适用税率,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其中,铁矿等39个资源品目资源税实施从价计征,粘土等3个资源品目资源税继续从量计征。
  我省资源税税目及适用税率依照本通知所附《资源品目适用税率表》(详见附件1、2)执行。
  二、计税依据
  资源税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税依据为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氯化钠初级产品或金锭的销售额(包括视同销售额);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计税依据为原矿或精矿的销售数量(包括视同销售数量)。
  原矿、精矿或氯化钠初级产品的计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原矿、精矿或氯化钠初级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及从坑口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
  三、税收优惠
  (一)对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目前充填开采涉及的矿种主要为金矿、铜矿、铅锌矿、铁矿、磷矿等。
  (二)对大、中型开采企业所属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
  纳税人开采的矿产品,同时符合上述减税情形的,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使用。
  纳税人在初次申报衰竭期矿山减税项目时,应将主管部门公示或出具的符合减税条件的矿企名单及有关资料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有关资料包括剩余可采储量、剩余可采储量占原设计可采储量的比例、剩余服务年限以及进入衰竭期的起始时间等内容。
  在矿石资源可采储量增加,但仍符合减税条件时,纳税人应提供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在矿石资源可采储量增加而不符合减税条件时,纳税人应停止享受减税政策。
  纳税人初次申报充填开采资源税减税项目时,应将主管部门公示或出具的符合减税条件的矿企名单及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有关资料以矿企下属的单个矿山为单位出具,内容包括充填开采设计的充填工艺、矿产品产量、实施周期和预期效果等。
  对利用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矿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另行明确。
  四、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资源税应当由纳税人按规定填报《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并向应税产品的开采地或生产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在本省范围内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地税局决定。
  (二)原矿销售额与精矿稍售额的换算。
  1.以精矿销售额为计税依据的矿产资源,纳税人销售(或者视同销售)原矿的,可采用成本法或市场法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精矿销售额=原矿销售额*换算比
  换算比=同类精矿单位价格/(原矿单位价格*选矿比)
  选矿比=加工精矿耗用的原矿数量/精矿数量
  2.以原矿销售额为计税依据的矿产资源,纳税人以自采原矿加工销售(或者视同销售)精矿的,可采用成本法或市场法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原矿销售额=精矿销售额*折算率
  折算率=(原矿单位价格*选矿比)/同类精矿单位价格
  选矿比=加工精矿耗用的原矿数量/精矿数量
  3.以金锭销售额为计税依据的金矿,纳税人销售(或者视同销售)金精矿(或原矿)的,可采用成本法或市场法将精矿(或原矿)销售额换算为金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金锭销售额=精矿销售额*换算比
  换算比=金锭单位价格/(精矿单位价格*选矿比)
  选矿比=加工金锭耗用的精矿数量/金锭数量
  (三)外购已税原矿扣减。
  纳税人以自采原矿和外购已税原矿混合销售或混合加工为精矿销售的,应当准确核算外购原矿的购进金额(不能准确核算外购原矿或金精矿的购进金额,一律视同自采原矿加工精矿或金锭予以计征资源税),在确认精矿计税销售额时,可扣减外购原矿的购进金额。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外购已税原矿混合销售。
  计税销售额=当期原矿销售额一当期外购原矿的购进金额
  2.外购已税原矿混合加工精矿销售。
  (1)以原矿为征税对象的。
  计税销售额=当期精矿销售额*折算率一当期外购原矿的购进金额
  (2)以精矿为征税对象的。
  计税销售额=当期精矿销售额一当期外购原矿的购进金额*换算比
  3.外购已税金精矿混合加工金锭销售。
  计税销售额=当期金锭销售额一当期外购金精矿的购进金额*换算比
  五、全面清理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
  在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同时,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继续对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进行全面清理,落实取消或停征收费基金的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
  各级财税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好资源税改革工作,确保改革平稳有序实施;要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要跟踪分析改革运行情况,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培训,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附件:1.14种资源品目适用税率表.doc
     2.28种资源品目适用税率表.doc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扣缴管理问题的公告
大地税公告〔2016〕2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资源税税率的通知》(辽财税〔2016〕430号)等规定,现将我市资源税扣缴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收购资源税未税矿产品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为资源税代扣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收购的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资源税未税矿产品,按照收购地相应矿种规定的适用税率,依据各矿种的收购金额或收购数量,实行从价定率或从量定额方式代扣代缴资源税。
  二、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履行资源税扣缴义务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同时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规定,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补扣。
  三、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资源税扣缴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大地税告〔2011〕18号)同时停止执行。2016年8月起,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8月15日

地方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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