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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2号2019年1月9日

【财政部】
【2019】
【综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决定继续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给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三、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房产、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企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租赁协议、房产土地用途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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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财政部网站        最后更新日期:2019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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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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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和案例

农产品批发市场享受免税优惠:
莫忘区分房产和土地用途
190222
吴昱 成亿婷

前不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以下简称12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值得注意的是,在以往的实践中,常常出现纳税人未区分土地用途,全额未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税用税的现象。按照规定,对于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和土地,相关纳税人需要补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12号文件规定,能享受免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的房产和土地,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不属于12号文件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基于此,相关纳税人应严格区分房产、土地是否直接用于农产品交易。
同时,相关纳税人还需注意农产品的具体范围。12号文件规定,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请纳税人关注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农产品的具体范围,同时建议关注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是否确定有其他的可食用的农产品,确保自身符合相关减免条件。

另外,笔者建议相关纳税人做好相关资料留存,以备检查。12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企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租赁协议、房产土地用途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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