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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4号2019年1月31日

【财政部】
【2019】
【综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支持高校办学,优化高校后勤保障服务,现就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和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二、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本通知所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四、企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房产用途证明、租赁合同等资料留存备查。

  五、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执行。

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 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来源:财政部网站        最后更新日期:2019年08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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