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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
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6号 2019年2月16日

【财政部】
【2019】
【综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党委宣传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8〕124号)有关规定,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继续推进国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现就继续实施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税收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可继续免征五年房产税
  (三)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上述所称“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整体转制和剥离转制。其中,整体转制包括:(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社、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新华书店、艺术院团、电影制片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影剧院、重点新闻网站等整体转制为企业;剥离转制包括: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络等部分,以及影视剧等节目制作与销售机构,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
  上述所称“转制注册之日”,是指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并进行企业法人登记之日。对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前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则按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之日,或核销事业编制的批复之日(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确定转制完成并享受本通知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上述所称“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是指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在2018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转制为企业、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或批复核销事业编制(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
  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审核认定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
  (二)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
  (三)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整体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
  (四)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五)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依法应经批准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本通知适用于所有转制文化单位。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由中央宣传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并发布名单;地方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地方各级宣传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和发布名单,并按程序抄送中央宣传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已认定发布的转制文化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如果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可持同级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同意变更函,到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变更手续;如果主营业务发生变化,依照本条规定的条件重新认定。

  三、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应按有关税收优惠事项管理规定办理优惠手续,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将转制方案批复函,企业营业执照,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有关材料,相关部门对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批准文件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四、未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或转制文化企业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已享受优惠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已减免的税款。

  五、对已转制企业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税款,在本通知下发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以后纳税期应缴税款或办理退库。

  六、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在2023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一)、(二)项税收政策不满五年的,可继续享受至五年期满为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相关文件

财税[2009]34号 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4号 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来源:财政部网站        最后更新日期:2020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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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及权威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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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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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和案例

电影公司转让电影版权继续免缴增值税
贾连峰
190322

2019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电影集团公司、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等,免缴增值税。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以下简称17号文件),对符合条件的电影集团公司、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

优惠时间得到延续
17号文件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有线电视收视费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5号)以及《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的延续,是具体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8〕124号)的优惠政策,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
17号文件将针对电影制作企业、电影放映企业、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的相关业务优惠期间进一步延长,直到2023年12月31日。这将对电影产业的发展起到很大的支持作用。
现阶段,我国的电影产业人工成本较大,零星临时支出较多,电影产业不能取得足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增值税。营改增后,电影行业的减税效应与其他行业相比不太明显。为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企业发展,国家给予的增值税优惠,相关企业一定要用足、用好。

企业税负有效降低
17号文件的免税政策,将继续降低相关纳税人税负。
举例来说,甲电影制作公司作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度制作一部电影,假设制作成本为1亿元,演员成本5000万元,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市场费用1500万元,取得了6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6%税率测算,公司全部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600÷(1+6%)×6%=33.96(万元),日常制作、特效、场景搭建成本为2000万元,取得了10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6%税率测算,进项税额为1000÷(1+6%)×6%=56.60(万元),融资成本1500万元,利息费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电影制作完成,转让版权收入为3亿元。
如果转让电影版权没有增值税优惠政策,3亿元的电影版权收入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0000÷(1+6%)×6%=1698.11(万元),可抵扣的进项税为90.56万元(33.96+56.60),应缴纳增值税=1698.11-90.56=1607.55(万元),增值税税负率为5.36%(1607.55÷30000)。
目前,我国电影人工成本占比较大,电影工业化水平还不够,市场推广、场景道具、特效制作等大型专业公司较少,电影制作以上下游小公司为主,其财务、税务制度尚不规范,无法从供应商处取得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如果转让电影版权没有增值税优惠政策,电影制作公司增值税税负较重。同时,融资成本利息支出占比也比较大,利息支出还未纳入增值税抵扣链条,也使得电影制作公司的增值税税负较高。
17号文件延续了电影制作公司销售电影拷贝、电影版权等免缴增值税,上例中的甲公司,将直接免缴增值税1607.55万元,为电影制作企业节约了很大的资金支出。

电影院可选不同计税方式
上游企业继续享受税收优惠,作为下游企业的电影院,可以积极争取与其分享这一红利。
17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缴纳增值税。
举例来说,乙电影院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度取得电影票房收入5亿元,其中电影票房分账和购买电影版权许可支出4亿元,电影制作公司免缴增值税,没有增值税进项税额;租金支出为40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老房子简易计税5%征收率测算,进项税额=4000÷(1+5%)×5%=190.48(万元);电费支出500万元,电表归属于出租方,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人工成本1000万元,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电影票房收入5亿元的销项税金额=50000÷(1+6%)×6%=2830.19(万元),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金额为190.48万元,应缴纳增值税金额为2639.71万元(2830.19-190.48),增值税实际税负率5.28%(2639.71÷50000)。
17号文件延续了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选择按照建议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乙电影院按简易计税办法,征收率为3%,应缴纳的增值税50000÷(1+3%)×3%=1456.31(万元),将直接减少缴纳增值税1183.40万元(2639.71-1456.31)。
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笔者提醒相关纳税人,应综合评估企业的长期发展,合理选择增值税计税方法。
接上例,乙电影院预计新开一家电影院,成本为10亿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率按10%测算,进项税额=100000÷(1+10%)×10%=9090.91(万元),拟投入3亿元对电影院进行装修,且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30000÷(1+10%)×10%=2727.27(万元),预计2020年取得票房收入为8亿元,2021年取得票房收入为10亿元。
如果乙电影院2019年选择简易计税办法计税,2019年应缴纳的增值税50000÷(1+3%)×3%=1456.31(万元),2020年应缴纳的增值税80000÷(1+3%)×3%=2330.10(万元),2021年应缴纳的增值税100000÷(1+3%)×3%=2912.62(万元),3年合计应缴纳的增值税为6699.03万元。
如果选择一般计税办法计税,2019年应缴纳的增值税为50000÷(1+6%)×6%-190.48=2639.71(万元),2020年票房收入的销项税额为80000÷(1+6%)×6%=4528.30(万元),2021年票房收入的销项税额为100000÷(1+6%)×6%=5660.38(万元),2020年和2021年销项税额合计为10188.68万元;进项税额可以抵扣11818.18万元(9090.91+2727.27),3年合计缴纳增值税2639.71万元。相对于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少缴纳增值税4059.32万元。
笔者提示相关纳税人,应综合评估企业的长期发展,合理选择增值税计税方法。随着电影产业化、工业化的到来,2024年以后电影制作企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有可能不再延续,企业应抓住优惠期,合理选择计税方法,促进企业发展,并且应规范财税核算。
〔作者单位:尤尼泰(北京)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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