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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2号2019年2月2日

【财政部】
【2019】
【综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扶贫办,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扶贫办:

  为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上述人员具体包括: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本通知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三、国务院扶贫办在每年1月15日前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名单及相关信息提供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税务总局将相关信息转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托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核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信息。

  四、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五、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本通知所述人员,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各地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扶贫办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大力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逐级向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反映。

相关文件

财税〔2019〕21号 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

来源:财政部网站         最后更新日期:2019年0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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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及权威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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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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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和案例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升级
支持对象扩围 优惠力度加大
吴伟强 本报记者 阚歆旸
190308

增至12000元

个人创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和个人所得税。

增至6000元

吸纳就业: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人员,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6000元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2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发布《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相关税收政策。此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件),在原有政策的基础上,对优惠金额、支持对象、办理手续等内容进行了完善。10号公告对22号文件的具体操作问题作了进一步细化。

支持对象范围扩大

22号文件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以下简称49号文件)的“升级版”。相较于49号文件,22号文件明确的税收政策,支持对象进一步扩围,优惠力度进一步加大。

值得注意的是,22号文件将支持创业就业的重点群体从49号文件规定的“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扩大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指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重点群体的就业优惠范围也有所扩大。49号文件规定,可享受重点群体就业优惠的企业仅限于“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22号文件将企业范围扩大为“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根据22号文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重点群体包括:(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12月31日。

税收优惠力度加大

22号文件将重点群体创业可享扣除的限额由每户每年8000元提高至12000元,就业可享扣除的限额由每人每年4000元提高至6000元。

22号文件规定,对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每户每年允许扣减的应纳税费(依次为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总额从49号文件规定的8000元提高到12000元。同时,仍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可在20%的幅度内进行上浮。在顶格享受的情况下,支持额度每年增加4800元。

对重点群体就业的,录用重点群体人员的企业3年内每人每年可扣减的应纳税费(依次为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从4000元提高到6000元。同时,仍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可在30%的额度内进行上浮。在顶格享受的情况下,支持额度每年增加2600元。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由于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如果其录用重点群体人员,能够享受的扣减税费仅限于限额内的增值税及3项附加税费,不包括企业所得税。

举例来说,王先生系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019年1月开始从事个体经营,经营地位于市区,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假设王先生所在省允许扣减的税额上浮20%,王先生每月不含增值税销售额15万元,其全年应纳增值税=150000×12×3%=54000(元),王先生可以享受税款扣减12000×(1+20%)=14400(元),实际缴纳增值税39600元(54000-14400)。

如何叠加享受优惠

根据规定,相关纳税人应注意能否叠加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2号文件规定,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对扶持就业以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叠加享受。重点群体人员创业后,如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重点群体人员就业的企业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还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叠加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

同时,相关纳税人应注意享受优惠的时间。22号文件规定,对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开始享受。企业招用重点群体人员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开始享受。

注意减免顺序及额度

10号公告对重点群体人员创业、就业的减免顺序以及额度作了具体说明。

减免顺序为,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重点群体创业的,还可以在扣除上述税费后,扣除个人所得税。

同时,10号公告强调了减免税额度。重点群体就业的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假设上例中的王先生从2019年3月1日开始创业,则2019年可以享受的减免税限额=14400÷12×10=12000(元)。

同时,10号公告规定,重点群体就业的,在享受优惠政策当年,重点群体人员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总额。减免税总额=∑每名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数÷12×具体定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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