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广东省财政厅公布《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该通知指出,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珠三角九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由珠三角九市人民政府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粤财税〔2019〕2号 2019年6月17日
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肇庆市人民政府: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贯彻落实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珠三角九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由珠三角九市人民政府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的已缴税额,是指下列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
三、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每年补贴一次。从两处以上取得第二条所得的人才,补贴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合理分担。
四、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照自愿申报、科学客观的原则进行认定。
(一)申报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
2.在珠三角九市工作,且在此依法纳税;
3.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
(二)同时,申报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取得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或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的人才,以及国家、省、市认定的其他境外高层次人才;
2.国家、省、市重大创新平台的科研团队成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院等相关机构中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在我省重点发展产业、重点领域就业创业的技术技能骨干和优秀管理人才,以及珠三角九市认定的其他具有特殊专长的紧缺急需人才。
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具体认定标准和操作办法,由各市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五、各市科技(外专)部门是高端人才的认定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紧缺人才的认定机构,财政部门是补贴受理、审核和发放的机构,财政部门牵头组织科技(外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开展审核工作。申请可以由申报人本人或用人单位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鼓励用人单位申请。
珠三角九市按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人才认定和补贴发放办法,于7月底前将补贴和人才认定办法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外专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实施。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省外专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指导各市做到人才认定标准和补贴发放工作流程相对统一。
六、如发现申报人有违法违规、虚假申报等行为,经查实后,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并收回已发放的财政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一年。《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在珠海市横琴新区工作的香港
澳门居民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补贴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法〔2012〕93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废止。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办法的通知
深前海规〔2019〕2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9年1月17日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吸引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到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工作,加快前海全国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利于现代服务业人才、国际化人才在前海聚集发展的体制机制,为前海建设和发展提供人才支撑,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放开发有关政策的批复》《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和《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前海工作、符合前海规划产业发展需要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前海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纳税额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15%部分,由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给予财政补贴。申请人取得的上述财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办法所称的已纳税额,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下列应税个人所得的已纳税额: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由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前海管理局)根据《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办法》予以认定。
第三条 市前海管理局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财政委)按照明确职责、规范程序和分工协作的原则,负责本办法适用财政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审核和拨付工作。
第四条 市前海管理局是本办法财政补贴受理和审核的认定机构。市财政委是本办法财政补贴资金拨付和资金结算单位。
第五条 市前海管理局应对年度补贴资金总额进行测算,列入市前海管理局年度预算草案。
第六条 前海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遵循以下原则:
(一)明确标准。对申请人在前海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纳税额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15%部分进行补贴。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计算。
(二)适当补贴。享受前海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政策的申请人,不再重复享受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前海人才发展引导专项资金、前海总部企业人才扶持资金等人才优惠政策规定的奖励或补贴。
(三)简便操作。市前海管理局每年办理一次前海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具体为每年初接受上一年度的财政补贴申请。上一年度在前海工作需连续满90天,两年内均可补充申报(两年在前海工作均需连续满90天)。
第七条 一般情况下,市前海管理局接受以企业或机构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请个人劳务所得可由个人提出申请。
第八条 市前海管理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定期发布申报通知,编制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报指南,明确申报的具体条件、申报方式、申报材料和申报时间等内容。
第九条 申请单位和个人在向市前海管理局申请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及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请表。单位和个人应承诺配合市前海管理局核查、承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有效身份证明证件。
(三)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与在前海设立的企业、机构工作关系及所属年度实际在前海的工作天数是否达到90天等证明文件及材料。
(四)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收入及纳税证明文件及材料。
(五)市前海管理局认定有助于确定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身份、收入、应纳税所得额和已纳税款的其他有效文件。
市前海管理局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可要求申请单位提供其他有助于人才认定和财政补贴工作的有效文件。
第十条
市前海管理局对申请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资料进行审核后,提交市市场监管、公安、人力资源保障、税务等部门进行协助审核。市前海管理局应将拟认定的人才进行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对经审核和公示的人选无异议的,市前海管理局形成正式补贴方案,通过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将资金直接拨付至申请人的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市财政委可会同市前海管理局,对企业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
(一)申报时,申报单位在异常经营名录内或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
(二)3年内,申报个人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不依法纳税、申请前海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资金存在不诚信行为的,或申报个人对所在单位3年内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不依法纳税、申请前海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资金存在不诚信行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三)申报时,申报个人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明确结论的。
(四)申报时,申报个人在深圳市及前海信用平台有正在执行、未解除、未整改完毕等行政处罚记录的,或申报个人对申报单位在深圳市及前海信用平台有正在执行、未解除、未整改完毕等行政处罚记录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五)申报时,申报个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或申报个人对所在单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上述情形,由市市场监管、公安、人力资源保障、税务等部门按部门职责予以审核,向市前海管理局出具意见。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和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或申请人有不缴、少缴应纳税款行为的,经查实后,取消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对已经取得财政补贴资金的,对财政补贴资金及利息予以追缴;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提供虚假材料的申报人及其所在单位,由市前海管理局将有关情况分别提交深圳市以及前海个人和企业信用征信机构,并取消该申报人3年内申请财政补贴的资格。
第十五条 市前海管理局及相关单位应对申请单位提供的申请人护照复印件、工资表、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等涉及个人材料的保密性负责。
第十六条 国家对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的财政补贴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后,即按国家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前海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委进行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18年前海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版)于2019年1月1日实施,新个税法实施前,个人所得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版)执行。市政府可依据实际执行情况适时修改或中止本办法。
关于印发《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人才工作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江门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财法〔2019〕1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人才工作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江门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反映。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人才工作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2019年7月31日
(联系人:市财政局 林敏子,联系电话:3501673;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汤晓文,联系电话:3935215;市科技局 何卓驹,联系电话:3317363市科技局
胡兆强,联系电话:3362995;市人才工作局 苏长腾,联系电话:3273951;市税务局 何晓枫,联系电话:3278186)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人才工作局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关于江门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切实做好江门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江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发放、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及对上述工作的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在江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江门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办法所称的已缴税额,是指下列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
第四条
财政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其个人所得税已缴数额应当以次年办理汇算清缴并补退税后的实际缴纳税额为准。
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计算,以一个纳税年度为标准。本办法所指的纳税年度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
第五条 对在江门市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照自愿申报、科学客观的原则进行认定。
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按年度一次性予以补贴,于次年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受理、发放。
第六条
江门市财政局、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人才工作局、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以下分别简称“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才工作局、市科技局、市税务局”)按照明确职责、规范程序和分工协作的原则,负责我市境外高端和紧缺人才的认定和财政补贴发放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各级财政部门开展财政补贴资金审核工作、补贴资金拨付和资金结算,以及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补贴申请受理和紧缺人才认定工作;
市人才工作局负责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区)组织部门开展相关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工作;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各级科学技术部门开展高端人才认定工作;
市税务局负责组织各级税务部门协助同级财政部门开展审核,提供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申请人相关纳税信息。
第七条 本办法的财政补贴由江门市本级与各市(区)按照税收收入分成比例承担,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章 人才认定标准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以下称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是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
(二)申请人在江门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任职或受雇,或在江门市提供独立个人劳务(独立个人劳务是指以独立的个人身份从事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以及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师和会计师等专业性劳务人员,没有固定的雇主,可以多方面提供服务),且在申请补贴的所属纳税年度内已在江门市累计工作90天;
(三)申请人在江门市依法纳税,且申请补贴的所属纳税年度内在江门市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15%;
(四)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申请人,还应当符合下列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认定条件之一:
(一)国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的入选者;
(二)根据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实施办法,取得A卡或B卡的人才;
(三)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取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A类)》的人才;
(四)实施外国人才签证制度,取得《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的人才;
(五)实施公安部支持广东自贸区建设和创新驱动发展的16项出入境政策措施,经市级及以上科技部门认定为外籍和港澳台高层次人才;
(六)国家重点实验室、省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高水平创新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科研机构,企业科研机构,为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科技部门认定)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
(七)企业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
(八)企业技术中心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
(九)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三甲医院中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
(十)高新技术企业和江门市市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管理团队或科研技术团队成员;
(十一)在江门市新材料、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大健康、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文旅等新兴产业就业创业的技术技能骨干和优秀管理人才;
(十二)国家、省、江门市认定的其他境外高层次人才;
(十三)江门市“人才绿卡”人才;
(十四)江门市“名师名医名家”;
(十五)江门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
(十六)江门市科研创新团队成员;
(十七)经认定并资助的江门市高层次人才创业团队成员;
(十八)经评审并获得资助的江门市留学归国创新创业人员;
(十九)江门市高技能领军人才、技能大师以及取得国际认证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
(二十)属于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江门市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职业资格工种目录》范围的技能人才;
(二十一)其他经认定的具有特殊专长的紧缺急需人才。
第十条
申请人承诺其本人在申请财政补贴前三年内,没有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记录,没有虚报、冒领、骗取、挪用财政资金等不诚信行为记录,没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等重大违法记录;且申请人对所在扣缴义务单位的以上行为或记录不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也不担任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第三章 人才认定及补贴程序
第十一条
财政补贴在申请补贴的所属纳税年度次年的第三季度进行,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人才工作局、市税务局于受理申请年度的6月份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页(www.jiangmen.gov.cn/szdwzt/czj、www.jiangmen.gov.cn/szdwzt/srlzyshbzj)(江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部门频道)上公布年度申报指南,明确具体申报时间、受理平台或通道、应提交资料,申请人按照申报指南公告的时间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申请人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单位代扣代缴的,一般由扣缴义务单位代为办理财政补贴申请。申请人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江门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及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请表及承诺书(申报指南另行提供下载样本)。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文件:
1.外国国籍人士提交护照。
2.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台湾居民提交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提交身份证和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相关签证。
3.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提交中国护照、中国身份证、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凭证。其中,留学归国人员还应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系统出具的国外学历电子证照认证结果。必要时,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以要求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海外华侨和回国留学人员提供住在国中国使领馆出具的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公证书、认证书或住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公证书和住在国居留记录。
(三)申请人与在江门市设立的企业、机构工作关系及申请补贴的所属纳税年度实际在江门市工作时间是否达到工作累计90天等文件及材料:
1.如申请人因工作关系而在江门市任职或受雇的,应提供:
(1)申请人与在江门市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机构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为江门市辖区内);或该申请人属由境外雇主派遣的,该申请人的中国境外雇佣公司与江门市接收企业签订的派遣合同;
(2)申请人所在江门市企事业单位、机构出具的任职或相关材料,证实该申请人申请补贴的所属纳税年度在江门市工作的事实,内容包括其职务、岗位、工作职责、实际在江门市工作时间是否达累计90天等;
(3)申请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税务登记证或标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如申请人因工作关系在江门市提供独立个人劳务,应当提供:
(1)申请人与在江门市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机构所签订的劳务合同;
(2)申请人出具的个人承诺,内容包括其劳务项目内容、申请补贴的所属纳税年度期间实际在江门市工作时间是否达累计90天等;
3..如申请人在补贴申请的纳税所属年度内为一个以上江门市雇主、江门市接收企事业单位或江门市服务接受方工作的,应当提供所有相关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派遣合同或劳务合同。
(四)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收入及纳税文件及材料,包括申请年度工资表、申请年度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表、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申请人使用多个不同身份文件纳税的,应当一并提交相对应的身份文件。
(五)申请人本人在中国内地开户的银行账号材料(需注明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
(六)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的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三条 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和受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受理属地的申请;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职能分工,将申请资料提交相关部门进行人才认定。
(二)人才认定。人才认定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及在申请表中加具认定意见并盖章后,将申请材料正式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三)补贴申请审核。各级财政部门对通过人才认定的申请人补贴资金申请进行审核,同级税务部门负责提供补贴申请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项目、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已缴纳税额等相关纳税信息的数据清单(若涉及在两处以上市(区)缴纳个人所得税或其他特殊情况的,数据清单由市税务局提供)。
(四)拟补贴人员名单的公示。各级财政部门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才工作部门、科技部门、税务部门确定拟补贴申请人名单,并按照相关规定公示7个工作日。
(五)补贴的发放。公示期满无异议,以及有异议但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由财政部门通过各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将补贴直接划拨至申请人申请时提供的个人账户;对有异议且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取消其相应的补贴资格。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申请人和扣缴义务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如果发现申报人有违法违规、虚报申报、承诺与事实不符等行为,经查实后,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并收回已发放的财政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实施江门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工作的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本办法规定进行受理、认定和审核,以及发放补贴,对不作为或不认真履职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试行一年。申请人申请补贴的所属纳税年度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施行期间,国家、省相关政策如有调整,按照国家、省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解读文本:江门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暂行办法
来源:江门市财政局 时间:2019.08.19
政策解读
经江门市人民政府同意,江门市财政局、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江门市人才工作局、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联合制定了规范性文件《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人才工作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江门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9年9月1日起实施,根据有关规定,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背景
为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吸引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到大湾区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出台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给予补贴,并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为进一步释放政策红利,鼓励吸引更多国际人才到粤港澳大湾区工作生活,按照省政府的部署,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制定出台《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在中央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明确差额补贴的标准和范围、人才认定的框架范围和原则意见等要求,并充分考虑珠三角九市的实际需要,由各市根据当地实施制定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具体认定标准和操作办法,赋予各市充分的自主权。按照该通知要求并,我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市财政局牵头制定本《办法》。
二、政策依据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
(二)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
三、主要内容
为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做好我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工作,使在我市工作的境外人才切实享受到政策红利,。我市在中央、省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我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认定标准、人才认定及补贴程序、,监督管理等事项。《办法》内容共十七条,分为总则、、监督管理和附则等五章,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一)明确个人所得税税负差所指的纳税年度和已缴税额标准。根据粤财税〔2019〕2号规定,我省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因此本《办法》明确纳税年度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已缴数额以次年(即2020年)办理汇算清缴并补退税后的实际缴纳税额为准。
(二)明确人才认定的标准。在省确定的明确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框架范围和原则意见基础上,细化我市可享受补贴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标准。包括基本条件、资格条件和承诺事项,其中《办法》第八条明确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的四项基本条件;《办法》第九条明确申请人只需符合条件之一的二十一条资格条件;《办法》第十条明确申请人应当承诺的事项。
(三)明确补贴申请的受理部门和受理时段。补贴申请可以由申报人本人或申请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单位向我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第三季度进行受理,即申请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补贴在2020年第三季度受理。
(四)明确补贴流程和部门分工。申请受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才认定(由各级人才认定部门按职能分别认定)——审核补贴申请(各级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公示(各级财政等五部门联合)——补贴发放(各级财政部门)。
(五)明确另行制定申报指南确定具体办理事项。为方便申请人提出申请,《办法》制定部门于2020年6月份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页(江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部门频道(www.jiangmen.gov.cn/szdwzt/czj、
www.jiangmen.gov.cn/szdwzt/srlzyshbzj))上公布年度申报指南,进一步明确具体申报时间、受理平台或通道、相关申请资料的参考样本等具体办理事项。明确申请人应当提交的申请资料。主要包括申请表及承诺书、有效身份文件、在江门市工作时间达到工作累计90天的文件及材料、收入及纳税文件及材料、银行账号、人才认定相关佐证材料,表格样本和具体文件及材料于申报指南逐一明确。请补充……
(六)明确申请人应当提交的申请资料。《办法》第12十二条明确需要提交的资料主要包括申请表及、承诺书、有效身份文件、工作关系及工作时间情况的资料、收入及纳税情况的资料等,具体材料和相关表格样本可参照年度申报指南的指引。明确另行制定申报指南明确具体办理事项。《办法》制定部门于2020年6月份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页(江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部门频道)上公布年度申报指南,明确具体申报时间、受理平台或通道等具体办理事项。
(七)明确实施时间和粤财税〔2019〕2号文件实施时间的衔接问题。(一)关于本《办法》实施时间和粤财税〔2019〕2号文件实施时间的衔接问题。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试行一年,申请人申请补贴的所属纳税年度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的,适用本办法。即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于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在江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可以按规定享受财政补贴优惠政策。同时明确本办法施行期间,国家、省相关政策如有调整,按照国家、省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