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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9〕8号2019年1月10日

【财政部】
【2019】
个人所得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含创投基金,以下统称创投企业)发展,现将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本通知所称创投企业,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二、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是指单一投资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义设立的创投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创业投资项目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下述方法分别核算纳税:
  (一)股权转让所得。单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所得,按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对应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的确定方法,参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按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计算,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余额小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二)股息红利所得。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其来源于所投资项目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收入的全额计算。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股息红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除前述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之外,单一投资基金发生的包括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在内的其他支出,不得在核算时扣除。
  本条规定的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法仅适用于计算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的应纳税额。


  四、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是指将创投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计算应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的所得。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可以从创投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年度核算亏损的,准予按有关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
  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税的个人合伙人,没有综合所得的,可依法减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扣除。从多处取得经营所得的,应汇总计算个人所得税,只减除一次上述费用和扣除。

  五、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后,3年内不能变更。

  六、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2019年1月1日前已经完成备案的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2019年3月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创投企业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3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七、税务部门依法开展税收征管和后续管理工作,可转请发展改革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创投企业及其所投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发展改革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八、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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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财政部网站        最后更新日期:2019年0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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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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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和案例

“二选一”税收优惠 鼓励资本进创投
2019年1月28日 来源:经济日报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四部门发布《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该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2018年12月12日举行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实施所得税优惠促进创业投资发展,加大对创业创新支持力度,促进扩大就业和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升级。财政部等四部门此次发布《通知》,细化落实了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的政策。

  《通知》规定,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介绍,根据我国相关税收制度,对投资于合伙制企业的分红需要“先分后税”,法人合伙人就相应的分红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合伙人需要就相应的分红按照经营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部门出台的政策突出鼓励个人创业投资,其通过可选择20%的低税率、允许投资额70%抵应纳税所得额,允许个人投资者实行投资成本及投资者本人的减除费用、专项及专项附加扣除、投资盈亏相抵等多种方式,大幅降低个人创业投资所得的税收负担,鼓励个人投资者将资金投资于创业投资,为创新驱动的国家战略注入更多民间资本,促进实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局面。”李旭红表示。

  新政策规定的两种选择,对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会分别带来哪些影响?对于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李旭红分析,这个选择依然按照经营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如果当年应纳税所得达到了50万元,超过部分即需要按照35%的税率征税。但是,在应纳税所得额核算时,既可以扣减成本、费用以及损失,而且对于没有综合所得的个人合伙人,还可依法减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扣除。

  “由此可见,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规定与个人合伙人的投资所得相关计税政策是相一致的,允许个人合伙人采用相应的投资者本人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体现了纳税公平,有利于降低个人合伙人的税收负担。”李旭红说。

  同时,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还可以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之前颁布的《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相关优惠政策,即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从创投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年度核算亏损的,准予按有关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通过税基减免进一步降低个人合伙人在创投企业投资分红的税收负担。

  对于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则适用更低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其投资收益中,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均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意味着个人合伙人不需要适用最高35%的超额累进税率,投资收益仅需要承担20%的税收负担,与投资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者税收负担相同,对于投资额较大的个人合伙人而言,能够大幅降低对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分红的税收负担。”李旭红分析。

  此外,选择按单1投资基金核算不仅适用于更低的税率,还可以将股权转让所得在扣除对应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按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计算,余额大于零时才需要纳税。对于投资收益出现波动或亏损的投资人而言,该项政策大幅降低了投资者的税收负担。
记者 曾金华


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个税缴纳时点如何确定
陈泉 沈林武 本报记者 施斌
19032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以下简称8号文件)的发布,明确了合伙制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两种核算方式。近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部分合伙制创投企业在实操中不能准确把握个人所得税缴纳时点,从而带来税务风险。部分合伙制创投企业认为,其利润分配适用“先分后税”原则,未实际分红就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真是这样吗?

在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模式下,股权转让所得按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对应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假设一家合伙制创投企业2019年取得股权转让收益有盈利,那么,其应于2020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由创投企业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即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15日内申报入库。例如,合伙制创投企业所投资的项目在2019年3月分配股息,则其需在4月15日前,代扣代缴个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在整体核算模式下,则以每一纳税年度计算应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的所得,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办理预缴,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实践中,部分纳税人对“先分后税”的理解也并不准确,将“先分后税”错误理解成“不分不税”,认为只要企业不实际分配利润,就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实际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以下简称159号文件)规定,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既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也包括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先分后税”原则的真正含义,指合伙企业本身并不是所得税的纳税主体,而是先计算应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后,由自然人合伙人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等机构合伙人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一家合伙制创投企业年度有利润,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均需按企业协议约定的合伙人的分配比例,就归属于该合伙人的所得部分纳税。所以,合伙制创投企业的利润分配应遵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时间节点,不能单纯地按照对“先分后税”的错误理解,认为不实际分红就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实务中,合伙制创投企业在协议中会约定先返本后分红,即企业有盈利,先用盈利扣除合伙人出资份额,剩余部分的盈利再向合伙人分配。那么这种处理下,是否按扣除返本后余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呢?有合伙人认为返本部分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扣除返本后剩余的盈利部分才需申报。其实,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合伙制创投企业合伙人的所得税计税依据是以合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不能以合伙协议的约定来改变合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根据8号文件规定,在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模式下,股权转让所得是以转让收入扣除原值和合理费用,股息红利所得以投资项目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全额计算。在整体核算模式下,则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计算应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的所得。在两种核算模式下,合伙人所得遵循收入扣除相应原值或成本费用,而不能扣除合伙人出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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