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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

【财政部】
【2019】
企业所得税

     
  为鼓励污染防治企业的专业化、规模化发展,更好支持生态文明建设,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下同)运营维护的企业。

  二、本公告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且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三)具有至少5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者至少2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四)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五)具备检验能力,拥有自有实验室,仪器配置可满足运行服务范围内常规污染物指标的检测需求;
  (六)保证其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标能够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
  (七)具有良好的纳税信用,近三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未被评定为C级或D级。

  三、第三方防治企业,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上述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开展后续管理过程中,可转请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核查,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相关核查工作,具体办法由税务总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制定。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2019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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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财政部网站        最后更新日期:2019年0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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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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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和案例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方防治企业能否叠加享受税收优惠?
孔令文
190510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以下简称60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那么,第三方防治企业在享受这一税收优惠的同时,还能享受其他税收优惠吗?

在讨论这一问题之前,需要首先界定一下第三方防治企业的概念。
从注册地、经营时限、专业人员构成、相关收入占比、防治科研能力、防治设备及标准以及纳税信用等多个方面,60号公告对第三方防治企业进行了界定。
具体来说,第三方防治企业应当同时符合7个条件。其中,企业可以通过税务行政信息判定的有3条: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具有良好的纳税信用,近三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未被评定为C级或D级。
第三方防治企业判定的其他4个条件,目前无法通过税收法规取得准确的比对要素。笔者建议,相关纳税人可以参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对照自身是否满足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年限、专业技术人员数量、检验试验能力标准以及设备运营能力等条件自行判定。
符合条件的第三方防治企业,应重点关注享受税收优惠的相关规定。6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符合条件的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需要提醒的是,能够享受这一税收优惠的第三方防治企业,还可能具备享受其他税收优惠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相关纳税人应注意切勿简单叠加税收优惠。
符合条件的第三方防治企业,很可能也可以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以下简称110号文件)给予的税收优惠: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三免三减半”)优惠,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定。
情形一:企业为单一项目公司,满足110号文件中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要求,且在“三免三减半”期间内,该企业的收入100%来自于“三免三减半”项目,则60号公告出台后,该企业继续适用“三免三减半”优惠;待项目优惠期满后,再享受60号公告的低税率优惠。
情形二:企业为单一项目公司,满足110号文件中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要求,且在“三免三减半”期间内,该企业的收入60%以上来自于上述“三免三减半”项目(该部分收入同时满足60号公告中的第三方防治收入条件),则60号公告出台后,该企业项目收入继续适用“三免三减半”优惠,待项目优惠期满后,再享受60号公告的低税率;如企业满足60号公告的7个条件要求,则非“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享受期内的其他业务收入的部分,可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照60号公告的要求适用15%的低税率。
情形三:企业为多项目公司,相关项目均满足110号文件中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要求,其中,部分项目已经适用“三免三减半”优惠,并已经享受完毕,部分项目仍在“三免三减半”期间内。该企业的收入满足60号公告中的第三方防治收入条件,则60号公告出台后,该企业享受“三免三减半”期间的项目收入,继续适用“三免三减半”优惠,待项目优惠期满后,再享受60号公告的低税率;已过“三免三减半”优惠期的项目收入部分,可按照60号公告的要求适用低税率优惠。
需要关注的是,“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是依项目适用,60号公告是依企业法人主体适用,切勿错误叠加享受。针对减半征收的项目,其基础税率按照当前政策分析,应该为25%,即减半期实际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2.5%。满足条件的其他收入,可以按60号公告适用15%的低税率,原则上不应出现15%减半征收(即实际税率为7.5%)的情形。
〔作者单位:中汇盛胜(北京)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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