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方防治企业能否叠加享受税收优惠?
孔令文
190510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以下简称60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那么,第三方防治企业在享受这一税收优惠的同时,还能享受其他税收优惠吗?
在讨论这一问题之前,需要首先界定一下第三方防治企业的概念。
从注册地、经营时限、专业人员构成、相关收入占比、防治科研能力、防治设备及标准以及纳税信用等多个方面,60号公告对第三方防治企业进行了界定。
具体来说,第三方防治企业应当同时符合7个条件。其中,企业可以通过税务行政信息判定的有3条: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具有良好的纳税信用,近三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未被评定为C级或D级。
第三方防治企业判定的其他4个条件,目前无法通过税收法规取得准确的比对要素。笔者建议,相关纳税人可以参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对照自身是否满足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年限、专业技术人员数量、检验试验能力标准以及设备运营能力等条件自行判定。
符合条件的第三方防治企业,应重点关注享受税收优惠的相关规定。6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符合条件的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需要提醒的是,能够享受这一税收优惠的第三方防治企业,还可能具备享受其他税收优惠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相关纳税人应注意切勿简单叠加税收优惠。
符合条件的第三方防治企业,很可能也可以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以下简称110号文件)给予的税收优惠: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三免三减半”)优惠,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定。
情形一:企业为单一项目公司,满足110号文件中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要求,且在“三免三减半”期间内,该企业的收入100%来自于“三免三减半”项目,则60号公告出台后,该企业继续适用“三免三减半”优惠;待项目优惠期满后,再享受60号公告的低税率优惠。
情形二:企业为单一项目公司,满足110号文件中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要求,且在“三免三减半”期间内,该企业的收入60%以上来自于上述“三免三减半”项目(该部分收入同时满足60号公告中的第三方防治收入条件),则60号公告出台后,该企业项目收入继续适用“三免三减半”优惠,待项目优惠期满后,再享受60号公告的低税率;如企业满足60号公告的7个条件要求,则非“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享受期内的其他业务收入的部分,可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照60号公告的要求适用15%的低税率。
情形三:企业为多项目公司,相关项目均满足110号文件中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要求,其中,部分项目已经适用“三免三减半”优惠,并已经享受完毕,部分项目仍在“三免三减半”期间内。该企业的收入满足60号公告中的第三方防治收入条件,则60号公告出台后,该企业享受“三免三减半”期间的项目收入,继续适用“三免三减半”优惠,待项目优惠期满后,再享受60号公告的低税率;已过“三免三减半”优惠期的项目收入部分,可按照60号公告的要求适用低税率优惠。
需要关注的是,“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是依项目适用,60号公告是依企业法人主体适用,切勿错误叠加享受。针对减半征收的项目,其基础税率按照当前政策分析,应该为25%,即减半期实际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2.5%。满足条件的其他收入,可以按60号公告适用15%的低税率,原则上不应出现15%减半征收(即实际税率为7.5%)的情形。
〔作者单位:中汇盛胜(北京)税务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