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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

【财政部】
【2019】
个人所得税


  现就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二、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挂牌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应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个人应在资金账户留足资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应依法划扣税款,对个人资金账户暂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个人补足资金,并划扣税款。

  三、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应纳税所得额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证券账户取得或转让的股票数为每日日终结算后的净增(减)股票数

  四、对证券投资基金从挂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公告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五、本公告所称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包括:
  (一)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取得的股票
  (二)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取得的股票
  (三)因司法扣划取得的股票
  (四)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取得的股票
  (五)通过收购取得的股票
  (六)权证行权取得的股票
  (七)使用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份条款的公司债券认购或者转换的股票
  (八)取得发行的股票、配股、股票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
  (九)挂牌公司合并,个人持有的被合并公司股票转换的合并后公司股票
  (十)挂牌公司分立,个人持有的被分立公司股票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票
  (十一)其他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取得的股票

  六、本公告所称转让股票包括下列情形:
  (一)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
  (二)持有的股票被司法扣划;
  (三)因依法继承、捐赠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股票所有权;
  (四)用股票接受要约收购;
  (五)行使现金选择权将股票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六)用股票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
  (七)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七、对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简称两网公司)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退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公告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但退市公司的限售股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第四条规定执行。

  八、本公告所称年(月)是指自然年(月),即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

  九、财政、税务、证监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切实做好政策实施的各项工作。
  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及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十、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执行,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本公告实施之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十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第四条废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
  2019年7月12日

相关文件

来源:财政部网站        更新日期:2019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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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读及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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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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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笔记、案例

【新政笔记】取得新三板公司股息的个税政策继续

文 / 唐守信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8号),对原税收政策(财税〔2014〕48号)到期后的新政策进行了明确。
以下是纳税无忧学习2019年第78号公告的笔记。

纳税无忧2019年第78号公告学习笔记摘要

一、政策的延续性
此文为老政策到期后的延续政策。

二、出台背景
1.财税〔2014〕48号文件于2019年6月30日到期。

三、主要政策内容及操作
1.个人持有新三板公司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的个税征免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征税;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税。
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持股期限
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3.税款处理过程
(1)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挂牌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2)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3)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4)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挂牌公司;
(5)挂牌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应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4.其他
(1)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和退市公司执行挂牌公司的税收政策。
(2)证券投资基金从挂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此公告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3)退市公司的限售股执行财税〔2012〕85号第四条的规定。
5.适用范围和执行期间
派发股息红利的股权登记日在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已持有的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四、相关文件
1. 财税〔2012〕85号

五、废止文件号及原因
1. 财税〔2014〕48号(到期失效)。


新三板股息红利差别化个税优惠延续
2019年07月26日 版次:06 作者:姜新录 张永军

核心提示

《公告》在总体上延续原新三板税收优惠的同时,有三点显著变化:一是退市股的股息红利处理进一步明确,二是税款扣缴方式有变化,三是申报方式有变化。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发布的《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以下简称78号公告),延续了取得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优惠。不过,与原政策相比,新政策在税款扣缴方式、退市股处理等方面存在一些差别。

◆新三板个税优惠延续◆

根据78号公告,2019年7月1日~2024年6月30日,根据个人持有股票期限,分情况计算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具体来说,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举例来说,2018年6月1日,王先生自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购买了某挂牌公司股票3万股,2018年6月10日,该挂牌公司按照“每10股派10元”的方案派发现金股利,王先生共取得现金股利3万元。王先生分别于2018年6月15日、2018年7月15日以及2019年7月15日,各转让1万股。

在计算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时,2018年6月15日转让的1万股对应的股息红利所得,由于持股时间在一个月内,需要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王先生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0×20%=2000(元);2018年7月15日转让的1万股对应的股息红利所得,由于持股时间在一个月以上1年以内,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按10%缴纳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即王先生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0×50%×20%=1000(元);2019年7月15日转让的1万股对应的股息红利所得,由于持股时间在1年以上,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王先生就股息红利所得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共为3000元。

◆政策细节有三个变化◆

78号公告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以下简称48号文件)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以下简称101号文件)的延续。与48号文件相比,78号公告除将税收优惠继续延长5年外,在退市股的股息红利处理、税款扣缴方式等问题上,有了新的规定。

退市股的股息红利处理进一步明确。实务中,由于多种原因,一些挂牌公司主动摘牌。值得注意的是,78号公告提到的退市股并不是指新三板摘牌公司,而是从上市公司退市后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司。对于取得退市股的股息红利,48号文件提及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以下简称8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但没有提及具体条款。78号公告规定按85号文件第四条执行,也就是分解禁前、解禁后取得分别处理。

税款扣缴方式有变化。48号文件要求新三板挂牌公司在派发股息红利时,先代扣代缴一部分税款,待个人转让股票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多退少补。

78号文件则规定,挂牌公司在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税;在个人转让挂牌公司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应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由于不预先占用纳税人资金,减轻了挂牌公司的负担,笔者认为,此种税款扣缴方式更加科学、合理。

申报方式有变化。48号文件要求,挂牌公司在收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划付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78号公告除规定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外,还须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需区分不同优惠主体◆
实务中,与股息红利有关的税收优惠,除78号公告规定的新三板税收优惠外,还有上市公司中的主板、科创板、中小板及创业板的税收优惠。笔者提醒相关纳税人,根据自身的主体性质,选择对应的税收优惠。对新三板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作出区分处理,是相关纳税人须首要关注的内容。
上市公司方面,85号文件明确,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也即减半征收;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实行差别化征收。
值得注意的是,新三板挂牌公司的原始股东取得的股息红利实行差别化政策时,不区分解禁前取得或解禁后取得。由于挂牌公司的原始股东有限售期要求,其持股时间一般均会超过1年时间,因此,原始股东无论是解禁前还是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实际上均可享受免缴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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