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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9号 关于修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的公告

 

 

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财政部】
2019
【】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将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前款所称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二、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捐赠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
  (二)捐赠股权、房产的,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
  (三)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

  三、居民个人按照以下规定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一)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统称分类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
  (二)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
  (三)居民个人根据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

  四、居民个人在综合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以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
  居民个人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的,应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扣除限额,其捐赠当月的扣除限额为截止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全额扣除的从其规定,下同)。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选择其中一处扣除,选择后当年不得变更。
  (二)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扣预缴时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统一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三)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等所得,且按规定采取不并入综合所得而单独计税方式处理的,公益捐赠支出扣除比照本公告分类所得的扣除规定处理

  五、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在捐赠当月取得的分类所得中扣除。当月分类所得应扣除未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以下规定追补扣除:
  (一)扣缴义务人已经代扣但尚未解缴税款的,居民个人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出追补扣除申请,退还已扣税款。
  (二)扣缴义务人已经代扣且解缴税款的,居民个人可以在公益捐赠之日起90日内提请扣缴义务人向征收税款的税务机关办理更正申报追补扣除,税务机关和扣缴义务人应当予以办理。
  (三)居民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可以在公益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更正申报追补扣除。
  居民个人捐赠当月有多项多次分类所得的,应先在其中一项一次分类所得中扣除。已经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不再调整到其他所得中扣除。

  六、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其经营所得中扣除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其个人投资者应当按照捐赠年度合伙企业的分配比例(个人独资企业分配比例为百分之百),计算归属于每一个人投资者的公益捐赠支出,个人投资者应将其归属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益捐赠支出和本人需要在经营所得扣除的其他公益捐赠支出合并,在其经营所得中扣除。
  (三)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可以选择在预缴税款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四)经营所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七、非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未超过其在公益捐赠支出发生的当月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经营所得中继续扣除。
  非居民个人按规定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而未实际扣除的,可按照本公告第五条规定追补扣除。

  八、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捐赠全额税前扣除的,按照规定执行。个人同时发生按百分之三十扣除和全额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自行选择扣除次序。

  九、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在接受个人捐赠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捐赠票据;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个人应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如果个人未按规定提供捐赠票据的,扣缴义务人应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十、个人通过扣缴义务人享受公益捐赠扣除政策,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符合条件可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并提供捐赠票据的复印件,其中捐赠股权、房产的还应出示财产原值证明。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在预扣预缴、代扣代缴税款时予扣除,并将公益捐赠扣除金额告知纳税人。
  个人自行办理或扣缴义务人为个人办理公益捐赠扣除的,应当在申报时一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见附件)。个人应留存捐赠票据,留存期限为五年。

  十一、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个人自2019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期间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按照本公告规定可以在分类所得中扣除但未扣除的,可以在2020年1月31日前通过扣缴义务人向征收税款的税务机关提出追补扣除申请,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予以办理。

  特此公告。

  附件: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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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财政部网站     更新日期:2020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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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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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笔记、案例

税法没学好,做好事都会吃亏(捐赠扣除个税笔记一)

原创: 税海无涯苦作舟

《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在新个税法施行一年后终于出台了,小编学了整整两天,准备分两篇写学习笔记。本文均以30%扣除比例为例,案例中的捐赠均假设符合扣除条件。
小编学习的心得是:做慈善公益捐赠,如果税法没学好,甚至有可能吃亏。

接受捐赠的机构
个人发生公益慈善事业捐赠,要想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机构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即为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可以看出,99号公告沿用了2019年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表述,并且在第一条第二款中明确为“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小编个人判断,个税会直接参照企业所得税的条件。

捐赠用途
99号文规定捐赠的用途为“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用途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
《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可以看出,三部法律(法规、文件)对捐赠用途的范围界定是有区别的,企业所得税范围最广,公益事业捐赠法次之,而个人所得税范围最小。
但这里依然存在讨论的空间。首先,公告表述“教育、扶贫、济困等”,“等”字的使用一直有等内等外的争议,如果理解成“包括且不限于”,那其边界究竟在哪里;其次,如果仅仅限于列举的三个项目,在实务操作中如何实现也是个问题,由于捐赠并不一定指定用途,那么在符合特定的受赠对象条件的情况下,未指定用途是否允许扣除呢?

捐赠支出金额
99号文将捐赠标的分为三类,即:货币性资产、股权房产、其他非货币性资产,三类资产捐赠支出金额确定口径各不相同。

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实际捐赠金额确定为捐赠支出。
这个比较容易理解。
张某以现金1万元向某县人民政府捐赠用于扶贫济困,张某当期有股息红利所得10万元,假设张某选择在当期股息红利中扣除捐赠额,允许扣除的限额10万*30%=3万>1万, 张某股息红利应纳税(10-1)*20% = 1.8万。
如果张某是个体工商户,2019年利润1万元,当年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符合条件的现金公益捐赠5万元,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整项目及投资者费用。
这里要注意,按照99号公告的规定,扣除基数是应纳税所得额的30%,那么上述案例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多少呢?理论上应该是6万(1+5),允许扣除6*30%=1.8万,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 6-1.8万=4.2万。
而《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申报表B表》的设计不是这样的,按照申报表的设计逻辑是将1万元作为利润总额,3.2万作为纳税调增额。

股权、房产捐赠,以持有的原值作为捐赠支出金额。
这是一个十分值得讨论的话题。
假设李某将一套原值100万、市场价200万的商业房产向某县人民政府民政局捐赠用于扶贫济困,按照99号公告的规定,捐赠支出金额按原值确定为100万。假设当期李某取得利息收入300万元,李某选择在当期利息中扣除捐赠支出,则李某的扣除限额300*30% = 90<100万,李某应纳税 (300 - 90)*20% = 42万。捐赠房屋带来的减税的效应是18万。
两项业务李某实际取得现金300-42=258万,失去房屋一套,取得捐赠票据记载捐赠房屋一套、金额100万。
PS:小编经过核实,在捐赠股权、房产的行为中,市场价与原值的差价不征税。

假设李某将房屋出售后再以现金捐赠100万,利息收入依然是300万。则捐赠金额和上例完全相同,假设不考虑增值税及其他税费。
李某出售房产应纳税所得额 200 - 100 = 100万,转让房产允许扣除的捐赠最高限额为100*30% = 30万。
李某选择先在财产转让收入中扣除捐赠支出,则出售房产需纳税(100 - 30)* 20% = 14万。还剩余的捐赠金额100 - 30 = 70万,要注意,99号公告规定“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因此70万可以在利息收入中继续扣除,利息扣除限额300*30% = 90万>70万,利息收入应纳税(300-70)*20% = 46万。
综上,李某取得现金 200 + 300 - 14 - 100 - 46 =340万。取得捐赠票据记载捐赠金额100万,失去房屋一套。相比房屋直接捐赠增加现金340-258=82万。
而且,在李某采用房产直接捐赠的情况下,如果没有足够的应税收入额,再大的“允许扣除额”也是镜花水月。

股权房产以外的非货币性资产,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捐赠金额。
这又是一个值得讨论的话题。
王某投资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将一批成本100万,市场价格200万(不含税)的货物用于公益捐赠,当年会计利润500万元。上述业务的会计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 126万
贷:库存商品 1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万
与企业所得税不同,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中,个人独资企业以自产货物用于捐赠并没有视同销售的规定,申报表的设计也没有相应的栏目。
按99号文的规定,该独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注意不是申报表的口径,上文已经提过)500 +126 = 626万。扣除限额:626*30% =187.8万,捐赠支出金额应按市场价确认为(200+26)=226万,可扣除187.8万元。
由上可以看出,在捐赠的处理上,独资企业的个税与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差异非常大。

捐赠扣除的其他政策,下一个笔记继续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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