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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文件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 |
【税务总局】
【2019】
【增值税】 |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将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决定,修订并重新发布《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二、截至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自本公告施行后结转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
三、本公告施行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四、修订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见附件1,相关填写说明见附件2。
五、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3月21日 |
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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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最后更新日期:2020年02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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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及权威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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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2019年03月21日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调整情况
(一)调整部分申报表附列资料表式内容
一是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的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删除第3栏“13%税率”;第4a栏、第4b栏序号分别调整为第3栏、第4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二是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以下简称《附列资料(二)》)中的第10栏项目名称调整为“(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计算公式调整为“12=1+4+11”。
三是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中的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3%税率的项目”和“9%税率的项目”。
四是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表式内容中,增加“二、加计抵减情况”相关栏次。
(二)废止部分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是废止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以下简称《附列资料(五)》)。
二是废止原《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纳税人自2019年5月1日起无需填报上述两张附表。
二、本公告施行后需注意的事项
(一)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二)截至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自本公告施行后结转填入《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 |
地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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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缴税?
答:纳税人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办税”,进入“税费申报及缴纳”,再选择“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完成增值税和附加税费申报缴税。如涉及增值税、消费税、附加税(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等多个税费种申报和税款缴纳,可选择进入“主附税联合申报缴纳套餐”,完成增值税申报、消费税申报、附加税(费)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以及相应的税(费)款缴纳。 |
笔记和案例 |
1、税收概念越来越多,增值税计算越来越复杂。
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后,增加“不动产分期抵扣”的概念;
2016年5月1日,差额征税增加“销项税额抵减”概念;
2017年7月1日,农产品税率降低,增加“农产品加计扣除进项税额”的概念;
2019年4月1日,税率进一步下调,为保证服务业税负下降,增加“加计抵减应纳税额”的概念!
”加计扣除进项税额“和”加计抵减应纳税额“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其功能大致相似,使用方法却大相径庭
2、申报表一再扩容,越来越晦涩难以理解。这一次,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主表居然直接无视了单表中的数字勾稽关系!
为了迎合减税新政,增值税申报表附表4增加了“加计抵减情况”项目,用以统计”加计抵减应纳税额“。小编曾天真的认为,这个表统计的用以抵减当月应纳税额的数据会反映在增值税主表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或者在主表新增加一栏“加计抵减应纳税额”,从而使主表勾稽关系完整。
然而,让小编无语的是,本项目的数字在主表并没有任何栏次体现,这如何实现加计抵减应纳税额?小编研究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终于有了结论:
搞什么勾稽关系啊,需要递减的时候,直接用主表的“应纳税额”减去附表四“本期实际抵减额”,作为“本期实际应纳税额”即可。
--这个“本期实际抵减额”在申报里哪个栏次反应?哪个栏次也不反应,纳税人在心里知道就可以啦!
3、不同时段购进的农产品分时段按不同比例“加计扣除”,就问你懵不懵逼?
2019年4月1日,农产品降税率。税法规定:新政下农产品税率9%,用以生产或者委托生产13%税率的农产品,按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看到这条消息后,小编心里窃喜,终于要取消该死的“加计扣除进项税额”的概念。然而事实证明小编还是“图样图森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及其官方解读的意思,该类农产品抵扣,依然要采取加计抵扣的政策:加计1%!
苦逼了,2019年4月份以前购进的农产品,抵扣10%,加计扣除2%;4月1日以后购进的农产品,抵扣9%,加计扣除1%!
一样产品,两样税率,不同加计率。
公司2017年7月份以前的农产品还有呢,我该咋活?
4、苦逼的服务业从业人员
“加计扣减应纳税额”政策来啦!
先计算可加计抵减额,再根据应纳税额确定允许抵减额,最后借助增值税申报表“应纳税额”与附表4的“加计抵减情况”表确定最终抵减额,见不得人的算出“本期实际应纳税额”,并据此进行城建税等相关税费的计提及会计处理。
张钦光 钦光税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