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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7号

【税务总局】
【2019】
【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配合个人所得税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税收居民证明》,见附件1)开具部分事项。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人应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税务局(以下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应由其中国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二、申请人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见附件2);
  (二)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相关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
  (三)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提供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住所情况说明等资料;
  (四)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提供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证明材料,包括出入境信息等资料;
  (五)境内、境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机构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
  (六)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
  上述填报或提供的资料应提交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申请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资料的复印件时,应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人印章或签字,主管税务机关核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三、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条、第四条和附件1、附件2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2.《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4月1日

相关文件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最后更新日期:2019年0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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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及权威解读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2019年04月03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便利居民企业或居民个人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税收居民证明》),帮助纳税人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税务总局决定调整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

  二、《公告》主要调整
  结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和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现有规定基础上,主要做如下调整:
  一是调整受理开具机关。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新税务机关挂牌后将承继原国税、地税机关征管的职责,故将《税收居民证明》的受理、开具机关调整为新的县税务机关名称,但受理、申请开具的办理流程保持不变。
  二是调整部分开具事项。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税收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由一年调整成183天,故对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应提交的资料进行调整和明确。
  三是精简部分涉税资料。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以及精简涉税资料的要求,我们对要求提交的涉税资料进行精简,使涉税资料更加清晰明确。
  四是修订调整表单样式。根据《公告》的相关调整和机构改革调整情况,结合国际惯例,对申请表和《税收居民证明》样式同步进行调整。
  三、《公告》生效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地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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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和案例

五个问题了解开具新版《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原创: 凡人李欣 凡人小站 昨天

我国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法律体系中,将纳税人分类为居民企业(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个人),并相应规定了不同的所得税纳税义务。境内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在开展对外投资、经营和提供劳务活动中,为避免境内、境外双重征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需要对外提供《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2016年,总局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规范《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事项。2019年,配合我国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税务总局又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7号),调整了《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的相关事项。

问题一:哪些纳税人需要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中国税收居民包括中国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和中国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40号公告规定,企业或者个人为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含与香港、澳门和台湾签署的税收安排或者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等税收协定待遇,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问题二:纳税人应向哪个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17号公告等规定,申请人应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税务局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应由其中国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纳税人登记注册、在中国境内住所及居住时间等情况对居民身份进行判定。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企业登记注册地,是指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的住所地。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汇算清缴申报的,应当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纳税人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和汇算清缴申报;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

问题三:纳税人申请开具证明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17号公告规定,申请人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表格、居民身份识别材料、享受协定待遇材料和申请人资料等个方面的资料,具体包括:
申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相关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有住所个人提供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住所情况说明等资料;无住所居民个人,需要提供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证明材料,包括出入境信息等资料;境内、境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机构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
申请企业或个人填报或提供的资料应提交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申请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资料的复印件时,应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人印章或签字,主管税务机关核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问题四:税务机关如何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40号公告规定,税务机关受理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需要经过“申请-受理-核实-办结”四个流程,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申请人提交资料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当场受理;资料不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正内容。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负责人签发《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并加盖公章或者将不予开具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准确判断居民身份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需要报告上级税务机关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申请人补充资料的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

问题五:《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样式是什么?
主管税务机关对开具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进行统一编号,编号格式为:税务机构代码(前7位)+ 年份(4位)+顺序号(5位)。“年份”为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的公历年度,“顺序号”为本年度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自然顺序号。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17号公告修订了《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一般样式,如下图:

对于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对《税收居民证明》样式有特殊要求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书面说明以及《税收居民证明》样式,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规定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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