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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

【税务总局】
2019年
纳税信用


为鼓励和引导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主动纠正纳税失信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现就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一)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二)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三)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见附件1。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所列条件且失信行为已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可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调整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所列条件但失信行为尚未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无需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调整纳税人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条件的,纳税人可在纳税信用被直接判为D级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失信行为纠正情况调整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的状态,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非正常户失信行为纳税信用修复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纳税信用修复后纳税信用级别不再为D级的纳税人,其直接责任人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之前被关联为D级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解除纳税信用D级关联。

三、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的纳税人应填报《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附件2),并对纠正失信行为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虚假承诺的,撤销相应的纳税信用修复,并按照《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调整表》(附件3)予以扣分。

四、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纳税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反馈信用修复结果。

五、纳税信用修复完成后,纳税人按照修复后的纳税信用级别适用相应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之前已适用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
   2.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
   3.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调整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1月7日

相关文件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更新日期: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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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读及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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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2019年11月13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鼓励和引导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主动纠正纳税失信行为,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称《公告》),对开展纳税信用修复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现就《公告》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背景
自2014年《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发布)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实施以来,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纳税信用管理体系初步构建,纳税信用应用场景不断拓展,良好的纳税信用状况可以为纳税人带来许多实惠,反之则会受到多种限制,越来越多纳税人希望能够通过主动纠错的方式尽快修复自身信用,减少信用损失。与此同时,2019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提出要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为此,结合往年纳税信用评价情况,经过反复调研、座谈、征求纳税人意见建议,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公告》,对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实施纳税信用修复。

二、关于可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的情形
信用修复不是简单的“洗白记录”,也不是简单的“退出惩戒”。按照有限度修复的原则,《公告》第一条明确了19种情节轻微或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及相应的修复条件,共包括15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和4项直接判D级情形。从往年纳税信用评价情况看,上述情形扣分频次较高、涉及纳税人范围较大,《公告》实施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三、关于纳税信用修复的条件和标准
开展纳税信用修复以纠正失信行为为前提。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方可申请纳税信用修复,具体情形对应的修复标准详见《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
(一)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加分分值根据补办时间与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的时间间隔确定,在30日内、本年内、次年内纠正的,分别能挽回80%、40%、20%的扣分损失。对于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或缴纳已申报的税款等事项,若涉及税款金额不超过1000元且纳税人能在失信行为被记录的30日内及时补办的,则补回100%的扣分分值。
(二)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方能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三)非正常户纳税人应履行相应法律义务,经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状态,方能申请纳税信用修复。非正常户失信行为纳税信用修复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关于纳税信用修复的时限和程序
(一)对于符合《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所列条件且失信行为已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可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失信行为尚未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无需提出申请,由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修复标准》对纳税人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进行调整,并按照规定做好后续的纳税信用评价。上述“纳入纳税信用评价”是指税务机关已启动相应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工作,相关失信行为的扣分情况已记入年度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得分。
(二)对于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二)(三)项所列条件的,纳税人可在纳税信用被直接判为D级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失信行为纠正情况对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的状态进行调整,并重新评价纳税人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三)纳税信用修复后纳税信用不再为D级的纳税人,其直接责任人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被关联为D级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解除纳税信用D级关联。
(四)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并对纠正失信行为的真实性作出承诺。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纳税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反馈信用修复结果。

五、关于纳税信用修复结果
修复指标调整将与相应扣分及直接判级指标一一对应。对于修复后涉及纳税信用级别调整的,税务机关也将记录评价结果调整情况。纳税信用修复完成后,纳税人按照修复后的纳税信用级别适用相应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之前已适用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未履行信用修复承诺,通过提交虚假材料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的,在核实后撤销已完成的纳税信用修复,并在纳税信用年度评价中按次扣5分。

六、关于纳税信用修复和纳税信用复评的关系
纳税信用修复适用于纳税人发生了失信行为并且主动纠正、消除不良影响后向税务机关申请恢复其纳税信用的情形。纳税信用复评适用于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认为部分纳税信用指标扣分或直接判级有误或属于非自身原因导致,而采取的一种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纳税信用修复的前提是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年度评价结果无异议,如有异议,应先进行纳税信用复评后再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七、公告的施行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地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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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笔记、案例

鼓励和引导纳税人主动纠正纳税失信行为
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明确 明年起施行
2019年11月15日 版次:01 作者:实习记者费建异

本报讯(实习记者费建异)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等决策部署,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通过作出信用承诺、纠正失信行为等方式开展纳税信用修复,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积极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税收监管机制。

——明确纳税信用修复的情形。信用修复不是简单的“洗白记录”,也不是简单的“退出惩戒”。按照有限度修复的原则,《公告》明确了19种情节轻微或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及相应的修复条件,共包括15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和4项直接判D级情形。从往年纳税信用评价情况看,上述情形出现频次较高、涉及纳税人范围较大,《公告》实施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谈到纳税信用修复机制,深圳某建筑公司负责人对此充满期待:“通过纳税信用修复机制,一些信用等级评价较低的企业能够重回A级纳税人,‘诚信’金字招牌不仅可以在涉税事项办理方面带来便利,在推进企业招投标、投融资工作等方面也能发挥重要作用。”

——明确纳税信用修复的条件。开展纳税信用修复以纠正失信行为为前提。《公告》明确,下述四类情形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方可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调整其评价指标分值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方能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非正常户纳税人应履行相应法律义务,经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状态,方能申请纳税信用修复。非正常户失信行为纳税信用修复,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纳税信用修复后纳税信用级别不再为D级的纳税人,其直接责任人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之前被关联为D级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解除纳税信用D级关联。

——明确纳税信用修复的程序。纳税信用修复遵循“申请—受理—反馈—修复”四个程序。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的纳税人应填报《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并对纠正失信行为的真实性作出承诺;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纳税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反馈信用修复结果;纳税信用修复完成后,纳税人按照修复后的纳税信用级别适用相应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之前已适用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
《公告》强调,失信行为尚未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则无须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调整纳税人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表示,当前正值第二批主题教育深入开展之际,税务部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引导纳税人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修复自身纳税信用,对于发挥信用管理正向激励作用,营造法治公平的税收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资讯

纳税信用可修复 越早修复越有利
2019年11月29日 版次:06 作者:

扫描左侧二维码,了解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

编者按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引入信用修复机制后,纳税信用管理从静态锁定模式进入动态模式,更具适应性。

本报记者 阚歆旸 李雨柔

甲企业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近几年与三大电信运营商合作,参与5G基础设施建设,其承接的所有项目均需通过招投标完成。企业能否中标,纳税信用是一个关键参考指标。但由于纳税评估补税超期,甲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直接被评为D级,这可急坏了企业财务人员曹女士。前几天,曹女士在税企日常沟通微信群中,看到可修复纳税信用的消息后,第一时间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了解具体事宜。“这个修复机会,对我们来说是意外之喜,这次我们一定会好好珍惜。”曹女士真挚地说。

◆◆纳税信用可修复◆◆

曹女士的“意外之喜”,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以下简称37号公告)。在此前的信用管理模式中,信用等级是依据过往纳税行为记录评定的,纳税人一旦做出不当行为影响其信用等级之后,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只能承受低信用等级的限制。根据37号公告,共有19种情节轻微或是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在符合相应修复条件时,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记者在37号公告的附件1《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看到,这19种情节轻微或是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纳税信用失信行为,按照扣分多寡分为四类:一是未按规定期限填报财务报表等八项扣3分的失信行为;二是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等四项扣5分的失信行为;三是三项扣除11分的失信行为;四是四项纳税信用等级直接判定为D级的失信行为。结合往年纳税信用评价的具体情况看,这19项纳税失信行为扣分频次较高、涉及纳税人范围较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至评定期末,已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税款,或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出现银行账户设置数大于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数情形的;或是已代扣代收税款,未按规定解缴的,一次性扣除11分。37号公告发布后,出现这三项失信行为的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改正的,最高可恢复11分。

根据规定,有非正常户记录的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补缴或足额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户,以及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户,纳税信用等级将直接判定为D级。根据37号公告,出现这四种情形的失信纳税人,在及时纠正其失信行为后,也可申请修复纳税信用。需要注意的是,前两种情形下,纳税人纠正其失信行为后,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重新评价纳税信用级别,但是不得评价为A级。

◆◆修复时段分三档◆◆

根据37号公告,纳税人可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的次年年底前,或是被直接判为D级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中,对信用修复加分的分值和修复标准做了明确的规定。记者发现,纳税人信用修复的程度,与其纠正失信行为的时间有着重要联系。

以纳税人未按规定时限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处理办法为例,纳税人出现这一失信行为,将被扣除3分。根据37号公告,如果纳税人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后30日内纠正该行为,可以修复的分数为2.4分;如果是超过30日且在当年年底前纠正,可以修复的分数为1.2分;如果纳税人是超过30日且在次年年底前纠正失信行为,则只能修复0.6分。

值得关注的是,部分失信行为的修复程度,也与此项行为的严重程度有关,其严重程度主要体现在涉及税款的金额上。比如,纳税人已代扣代收税款,未按规定解缴的,按照规定将一次性扣除11分。若纳税人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后30日内纠正该行为,涉及税款在1000元以下的,扣除的11分可以全部修复,但涉及税款超过1000元的,只能修复8.8分。“由此可见,企业一旦出现失信行为,应当尽早纠正,以最大限度降低失信行为对企业造成的影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丰台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朱睿说。

朱睿分析,从《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的19项具体失信行为来看,其中的11项是由于纳税人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相关税务事项而导致的。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纳税人在日常税务处理中,对“规定期限”的关注度不高。实务中,曾有企业因未按规定期限解缴代扣代收税款,纳税信用等级从A级降至B级,引起供应商的关注,企业还就此事项专门向供应商做出详细解释。

◆◆虚假承诺有处罚◆◆

37号公告第三款明确规定,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的纳税人应填报《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并对纠正失信行为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如果纳税人对纠正失信行为作出虚假承诺,一经发现,不但相应的纳税信用修复会被撤销,还会因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而被扣除5分。

致同(北京)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培提醒,一定要杜绝纳税人利用信用修复机制,作出虚假承诺,弱化对申报纳税期限的重视程度,持续、多次、反复延误申报或滞纳税款,扰乱正常申报纳税秩序,增加税务机关的征管成本负担。

根据规定,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须在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后,方可申请信用修复。同时,非正常户失信行为纳税信用修复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王培表示,此项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防止信用修复机制被纳税人恶意利用。

自2016年4月建立税收信用修复机制以来,截至今年9月,全国累计有1650户涉及偷逃税款的“黑名单”当事人,在主动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后,被从“黑名单”公告栏中撤出,体现了信用监管对诚信纳税的引导作用。对此,中汇盛胜(北京)税务师事务所技术总监孔令文表示,惩戒好比高悬的剑,未必真要刺中谁。国家实施纳税信用等级管理,主要是为了提升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处罚或降级不是最终目的。因此,纳税人应该利用好37号公告提供的信用修复机会,尽早实现纳税信用等级的升级,并以此为开端,全面优化企业内部的纳税信用管理,擦亮诚信企业的“金字招牌”。


纳税人心声:
修复信用 机会难得
2019年11月29日 版次:06 作者:

浙江邦耐鞋业有限公司负责人金美福:信用修复机制,为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提供了补救机会。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信用修复机制以纳税人作出纠正失信行为的真实性承诺为基础,既体现了人文关怀,也保持了税收政策的严肃性。

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财务人员王海旭:纳税信用修复机制的建立,充分结合了企业税务管理的实际,有助于加强税企之间的联系,对企业帮助很大,相信会广受好评。

安徽超威电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蔡继强:纳税信用一直是我们的“金名片”。国家实行纳税信用修复制度,有助于企业纠正失信行为,也有助于企业强化诚实守信的法治思维,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

江西安源锦绣城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范继新:2018年,我们企业因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扣了不少分,我特别期望可以通过如期纠正失信行为,使企业信用等级分数得到相应修复。37号公告给了我们大大的惊喜,也坚定了我们夺回“金招牌”的信心!

江西丰城南方水泥有限公司企业财务总监黄山:纳税信用其实就是企业的脸面。纳税信用修复机制,等于给了企业亡羊补牢的机会。税务机关不断为企业发展考虑,我们也要不断规范企业税收行为,提升公司的纳税信用等级,争取明年将纳税信用等级修复到较高水平,在融资贷款、办理税务业务等方面享受更多便利。

江苏无锡市威华机械有限公司财务张会计:前两年由于资金周转问题,公司出现了几次未按期缴纳税款情况。后来,公司克服资金困难补缴了税款,但信用评价还是因此被评为D级,且评价结果要保留两年。由于成了D级纳税人,公司不仅无法顺利得到银行贷款,生产经营也受到了影响,很多项目都无法参与招投标。现在,如果我们能借37号公告出台之机,修复成C级或者B级纳税人,将有助于我们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为公司可持续发展注入强大动力。

北京华光浩阳科技有限公司税务会计尚春立:当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影响到企业的切身利益及企业发展时,我们才意识到纳税信用的重要性。37号公告从企业角度出发,给企业提供修复纳税信用的机会,而且流程简便,我们非常欢迎。

(黄跃文、聂珺婷、江澜、李璟、刘经丽、沈艳琳、石冬冬采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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