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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

【税务总局】
2019
增值税


现将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一)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五)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一)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
(二)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凭证,其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计入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的计算。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纳税人因骗取出口退税停止出口退(免)税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三)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四)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作相关处理。
(五)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存在涉税风险的纳税人,不得离线开具发票,其开票人员在使用开票软件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指定的方式进行人员身份信息实名验证。

五、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自首次开票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离线开具发票,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风险条件的特定纳税人除外。

六、本公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国税发〔2004〕123号文件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69号)第一条第(二)项和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失控发票数据采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5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2号)第二条第(二)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1月14日

相关文件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更新日期:2020年0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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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读及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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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2019年11月22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税务系统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使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得到进一步激发,广大纳税人的获得感不断提升。但与此同时,少数不法分子利用办税便利化措施,注册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只为虚开发票的“假企业”骗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实施违法虚开行为后快速走逃(失联),恶意逃避税收监管,既严重扰乱了税收秩序,也极大损害了守法经营纳税人的权益。为推进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健全税收监管体系,进一步遏制虚开发票行为,维护税收秩序,优化营商环境,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公告。

二、按照规定,哪些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
(一)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五)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1.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
2.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怎样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纳税人因骗取出口退税停止出口退(免)税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三)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是否一律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按照公告规定,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做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本公告第三条第(一)、(二)、(三)项规定做相关处理。

五、若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该如何处理?
按照公告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六、对经税务机关大数据分析发现存在涉税风险的纳税人、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有什么规定?
按照公告规定,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存在涉税风险的纳税人,不得离线开具发票,其开票人员在使用开票软件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指定的方式进行人员身份信息实名验证。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自首次开票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离线开具发票,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风险条件的特定纳税人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

(一)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地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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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笔记、案例

纳税无忧提示:
取得专票有风险,懂得应对更重要。

税务总局发文明确:收到“异常专票”怎么办
——38号公告学习笔记

整理 /唐守信

编者按 近期,少数不法分子利用办税便利化措施,注册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只为虚开发票的“假企业”,在实施违法虚开行为后快速走逃(失联),恶意逃避税收监管,严重扰乱了税收秩序,极大损害了守法经营纳税人的权益。为推进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健全税收监管体系,进一步遏制虚开发票行为,维护税收秩序,优化营商环境,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近日,国家税务总局特制定《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以下为纳税无忧的38号公告学习笔记。

一、异常增值税专票的范围
1.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票;
2.非正常户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票;
3.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结果未“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票;
4.经税务总局、省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5.走逃(失联)企业经营期间下列情形开具的增值税专票: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
(2)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3)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进行虚假申报的。
6.申报抵扣的专票异常,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下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票:
(1)异常发票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
(2)异常发票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凭证,其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计入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的计算。

二、对取得的异常专票的处理
1.尚未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
3.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三、对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专票的特殊处理
A级纳税信用的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
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按照前面的相关规定处理。

四、纳税人对异常发票存有异议的救济措施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
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五、纳税人不得离线开具专票情形
1.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存在涉税风险的纳税人。
2.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首次开票之日起3个月内。

六、新公告的执行时间
公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七、废止文件目录及相关内容
1.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二)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国税发〔2004〕123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69号)第一条第(二)项和第二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失控发票数据采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517号)
5.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
6.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2号)第二条第(二)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的允许抵扣的按非正常户登记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贸企业取得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外贸企业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相关文件
1.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
2.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


企业拿到异常增值税凭证怎么办
2019年12月06日 版次:06 作者:孔令文 柏岳

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是纳税人增值税抵扣管理的重要环节。简单来说,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就是无法纳入正常认定抵扣环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进一步遏制虚开行为、维护税收秩序,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以下简称38号公告),规定了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范围、具体处理流程等具体内容。

异常凭证包括哪些
38号公告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以下简称76号公告)的基础上,结合防伪税控系统的实时比对、在线上传等功能,将确已处于“失控”状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扩容为异常凭证。
具体来说,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异常凭证。
值得注意的是,38号公告将税务登记状态、税收风险管理功能与异常凭证的识别有机结合。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纳入异常凭证范围。
同时,38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对于同时满足“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且“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两个条件的纳税人,将其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确认为异常凭证。同时,38号公告保留了76号公告对异常凭证的规定。即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等情况,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异常凭证。

异常凭证怎样处理
38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大体可以分为三种情况进行处理。情况一:异常凭证计入进项税额的纳税人,尚未抵扣的异常凭证暂缓抵扣,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作转出处理;情况二:异常凭证用于出口退税的纳税人,尚未退税的异常凭证暂缓办理出口退税,已经退税的应补缴退税;情况三:异常凭证用于消费税抵扣的纳税人,参照增值税处理方式,即尚未抵扣的异常凭证暂缓抵扣,已抵扣的应抵减可抵扣消费税额或补缴消费税。
同时,38号公告为取得异常凭证的纳税人提供了税收救济手段。纳税人对异常凭证认定存在异议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核实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继续申报抵扣、申请出口退税或申报抵扣消费税。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可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及时提出核实申请,如确实符合相关规定,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抵扣消费税等,这充分体现了纳税信用的价值。

怎样加强凭证管理
纳税人在发现异常凭证时及时应对,同时须加强合同管理以及供应商管理。
实务中,纳税人如果取得异常凭证,须及时联系开票方、查明原因,排除开票方符合异常凭证范围的特定条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要求开票方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减少受票方的损失。
对于无法联系到开票方的业务事项,应分析查明原因,加强合同管理和供应商管理。
合同管理方面,笔者建议纳税人将异常凭证的税收管理要求纳入合同范围,增强合同管理的针对性。举例来说,纳税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供应商发票开具的类型、按税法规定提供发票的义务;限定开票时间以及受票方合规纳税的合同条款;明确开具异常凭证后的赔偿责任。
供应商管理方面,纳税人须全面采集、梳理供应商信息,详细了解各供应商的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确认哪些采购项目能够取得抵扣凭证。针对异常凭证开票方多为商贸企业的特点,纳税人可以加强对供应商的实地考察,全面了解对供应商的经营情况和信誉状况,将注册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只为虚开发票的“假企业”排除在供应商之外。此外,有条件的企业,可在集团内部建立供应商信息数据库,建立供应商“黑名单”制度。

资讯

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626 证券简称:远大控股 公告编号:2019-056

一、税务事项通知书内容
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远大物产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远大生水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生水)于2019年12月10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通〔2019〕060号],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事由:异常凭证处理通知。
通知内容:你(单位)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明细见附件),已被开票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列入异常凭证范围。请你(单位)对所取得的上述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在申报期内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我局将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你(单位)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你(单位)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如你(单位)对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请在2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核查申请,并提交业务合同、银行凭证、运输仓储证明等有关说明材料。”

二、税务事项情况介绍
据初步了解,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收到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普陀区税务局协查通知,因上海政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列入异常凭证范围,从而造成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认为远大生水取得的、已认证抵扣的、由上海政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一律先在申报期内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涉及远大生水 2017 年 7 月至 9 月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67 份,发票金额445,082,407.29元(不含税),涉及增值税75,664,009.38元。
远大生水于2017年7月至9月期间与上海政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共签定了7份铝锭采购合同,共计采购铝锭2,689.53吨,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含税)42,508,111.04元;以及18份电解铜采购合同,共计采购电解铜9,428.66吨,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含税)478,238,305.63元。
经公司自查,远大生水向上海政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采购的上述货物分别销售给98家下游客户。在交易中,远大生水与上游供应商、下游客户存在真实的价格议价和资金收付过程,货物的出入库手续完备,并按合同约定向上游供应商收取增值税进项发票,向下游客户开具增值税销项发票,远大生水所获得增值税进项税发票已经认证并进行了抵扣。上述交易是遵循各方基于真实意愿所签订的合同约定履行的,公司目前未发现交易中存在违法、不真实的情况。公司已向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提出核查申请,并提交了业务合同、银行凭证、运输仓储证明等有关说明材料。

三、税务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就上述事项咨询了年审会计师,如果税务部门在公司2019年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日前,认定远大生水取得的上海政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而不得抵扣,则远大生水将75,664,009.38元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当期损益,预计减少公司2019年度归母净利润37,075,364.60元。否则,将不会对公司2019年度归母净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将会同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积极与税务部门联系沟通,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由于上述事项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通〔2019〕060号]。

特此公告。

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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