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文件 |
|
相关文件 |
|
1 |
|
国家税务总局 |
【税务总局】 |
|
相关内容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更新日期:2020年01月05日 |
. |
权威解读及相关资料 |
.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
|
地方规定 |
|
. |
|
学习笔记、案例 |
|
【税政笔记】从事经营的自然人可以申请临时税务登记了
文 / 唐守信
编者按 2020年1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其网站公布了《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以下称48号公告)。48号公告共五条,涉及四个税收征管方面的内容,全部自3月1日起执行的四项税收征管规定分别是: 1.欠税不再“配比”缴纳滞纳金; 2.从事经营的个人可以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3.非正常户的认定和解除系统自动操作; 4.企业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可以领用开具发票等。 纳税无忧第一时间认真学习了48号公告,整理笔记如下。
1.公告第一条 要点:欠税不再“配比”缴纳滞纳金,整体滞纳金额降低; 新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纳税无忧:《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称为欠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只有欠税额会产生滞纳金,欠缴的滞纳金不产生滞纳金。以往在处理分期补缴欠税时,会配比税款额相应的滞纳金额,不得仅缴纳欠税。 新规实施后,允许先缴纳欠税,对分期补缴的纳税人来说可以降低整体的滞纳金额。
二、公告第二条 要点:从事经营的自然人可以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新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纳税无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规定,企业的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 新规增加了临时税务登记的范围——自然人。这样自然人就可以享受有税务登记证人的税收待遇(如起征点、领用发票等)。
三、公告第三条 要点:非正常户的认定和解除系统自动进行。 新规定: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 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解除。 纳税无忧:新变化: 1.认定为非正常户的条件变化,由一次未纳税申报延长到连续三个月未纳税申报。 2.非正常户认定和解除由人工操作变为系统自动完成。 3.有欠税的不影响非正常户解除。
四、公告第四条 要点:企业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可以领用开具发票等。 新规定: 1.税务机关申报债权的范围: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滞纳金、罚款和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 2.从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以企业名义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 3.企业所欠的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 4.企业因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或处置财产需要开具发票的,可以申领开具发票或者代开发票。 纳税无忧:新规符合实际工作需要,有利于控制税收执法风险。 |
|
相关资讯 |
|
. |
声明:文件来自公开媒体,内容未经核对,仅供参考。如引用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纳税无忧财税服务】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不得下载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