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为保障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顺利实施,现将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有关申报表予以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附件1至附件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8号)附件1至附件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附件1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该表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填报支付所得的自然人纳税人的基础信息。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该表适用于自然人直接向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填报其个人基础信息。
2.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该表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或非居民个人支付各类应税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佣金收入,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税款,填报当月和累计情况相应项目。居民个人取得上述规定以外的所得或非居民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时,填报当月(次)情况相应项目。
3.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该表适用于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按月或按次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包括: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外的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非居民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等。
4.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该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按查账征收办理预缴纳税申报,或者按核定征收办理纳税申报。
【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6号 关于修订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
5.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该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按查账征收办理预缴纳税申报,或者按核定征收办理纳税申报。
【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6号 关于修订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该表适用于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申报。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该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两处及以上取得经营所得,办理个人所得税的年度汇总纳税申报。
6.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表。
该表适用于创业投资企业(含创投基金,下同)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类型备案。
7.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该表适用于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创业投资企业按规定办理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扣缴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