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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
税总发〔2019〕64号2019年5月9日

【税务总局】
【2019】
【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改善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全国税务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五年工作方案(2018年-2022年)》(税总发〔2018〕199号),在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的基础上,现就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即办范围
  (一)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即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二)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情形,即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资料不齐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三)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

   二、进一步简化税务注销前业务办理流程
  (一)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状态,补办纳税申报手续。符合以下情形的,税务机关可打印相应税种和相关附加的《批量零申报确认表》(见附件),经纳税人确认后,进行批量处理:
  1.非正常状态期间增值税、消费税和相关附加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的;
  2.非正常状态期间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且不存在弥补前期亏损情况的。
  (二)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前,无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申请。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后,委托扣款协议自动终止。

  三、进一步减少证件、资料报送
  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发票领用簿》;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原件(复印件);
  (三)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复印件);
  (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的重要举措。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抓好落实,并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本通知要求办理相关事项。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批量零申报确认表

相关文件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最后更新日期:2020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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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及权威解读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2019年05月13日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近期,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关于《通知》出台的背景?
  2018年9月,针对企业“注销难”问题,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以下简称“149号文”),推行清税证明免办、即办服务,创新推出“承诺制”容缺办理,简化资料和流程。这些措施实施以来,企业办理税务注销大幅提速,纳税人获得感进一步增强。随着“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适应当前新形势,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税务总局制发本《通知》,推出更大力度优化企业注销办理程序的措施。

  二、《通知》与149号文是什么关系?
  《通知》以149号文规定的框架为基础,对其部分内容进行了细化、补充和完善,主要从扩大即办范围、简化税务注销前业务办理流程、减少资料报送3个方面推出更大力度优化企业税务注销举措。因此,各地税务机关需将这两个文件结合起来、一并落实,指导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业务。

  三、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若需要取得清税文书的,如何办理税务注销?
  根据149号文第一条规定,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若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注销条件,可以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实践中还有一些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要求取得清税文书。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响应纳税人诉求,《通知》规定这类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清税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具体做法是,纳税人持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到注册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四、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过发票的纳税人如何办理税务注销?
  一是对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资料齐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二是对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资料不齐(包括未办结事项要求报送的资料不齐)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例如,纳税人需要报送的财务报表资料、纳税申报资料、有多缴税款需要提交退还多缴税款资料等,如果纳税人不能及时提供这些资料但急需清税文书的,可先作出承诺,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纳税人若未履行承诺的,按照149号文规定,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三是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注销条件的纳税人,也可以按149号文规定,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

  五、办理过涉税事宜,且领用过发票的纳税人如何办理税务注销?
  此类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仍按现有规定执行。其中,符合149号文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可享受税务注销即办服务。

  六、依法破产的纳税人如何办理税务注销?
  此类纳税人可持人民法院出具的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注销,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对于纳税人仍存在的欠税,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进行“死欠”核销处理。

  七、拟注销的纳税人申请解除非正常管理状态,税务机关如何简化补办申报手续?
  为提高办税效率,对于非正常状态期间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无相关纳税义务的纳税人,《通知》增加了批量零申报相关规定。具体做法是,税务机关打印《批量零申报确认表》,纳税人确认后,对相关税(费)种进行批量零申报处理。批量零申报涉及的相关税(费)种具体包括: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增值税和消费税以及相关附加税(费)。

  八、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前,“委托扣款协议书”如何终止?
  办理税务注销前,纳税人不必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申请,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后,系统自动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

  九、《通知》减少了哪些报送资料?
  《通知》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进一步简化了相关证件、资料的报送要求,包括: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发票领用簿》。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原件(原印件)。
  3.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复印件)。
  4.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

  十、《通知》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通知》自2019年7月1日施行。

地方规定

 

 

需注销的纳税人如何办理注销所属期应申报税(费)种的申报及税款缴纳? 
答:无未结欠税及罚款、无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可通过登录各省电子税务局,选择进入“清税注销税(费)申报及缴纳套餐”,办理当期[注销当月(季、年)的上一所属期,且注销申请日期在上期申报的征期内],以及注销所属期[注销当月(季、年)的所属期]应申报税(费)种的申报及税款缴纳;同时,对已认定企业所得税税种的纳税人,除分支机构外,还可完成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

纳税人如何申请办理注销? 
答:纳税人可通过登录电子税务局,选择进入“清税注销税(费)申报及缴纳套餐”,根据纳税人类型,分别完成“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企业所得税申报”、“其他申报”、“综合申报”、“财务报表报送”及“税费缴纳”等业务的办理,其中“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仅针对除分支机构以外的已认定企业所得税税种的纳税人办理,其他类型纳税人无需办理。 

——总局解答

笔记和案例

税总发〔2019〕64号 依法破产的“死欠”核销
文 / 唐守信

【纳税无忧提示】
1.对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若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注销条件的,仍可以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2.对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过发票的纳税人,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注销条件的纳税人,可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3.对依法破产的纳税人,可持人民法院出具的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注销,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对于纳税人仍存在的欠税,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进行“死欠”核销处理(这是很重要的一条)。
4.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前,无需先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

【文件要点】
1. 税总发〔2019〕64号出台的背景?
2018年9月,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推行清税证明免办、即办服务,创新推出“承诺制”容缺办理,简化资料和流程。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税务总局制发该《通知》,推出更大力度优化企业注销办理程序的措施。
2.《通知》主要特点
《通知》主要从扩大即办范围、简化税务注销前业务办理流程、减少资料报送3个方面推出更大力度优化企业税务注销举措。
3.拟注销的非正常,解除非正常管理。对需补办均为零申报的施行零申报批量处理。
4.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部分证件、资料。
5.《通知》自2019年7月1日施行。


税务注销更便利 操作细节多留意
2019年07月12日 版次:07 作者:王春生 许建国

7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以下简称64号文件)实施。64号文件进一步扩大了纳税人申请注销清税文书免办、即办范围,简化了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的流程和报送资料,使得税务注销更加方便快捷。但仍有部分纳税人对税务注销免办、即办的范围、程序和有关事项不够了解,建议纳税人重视操作细节,以充分享受税务注销优化提速带来的便利。

税务注销更加便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以下简称149号文件)优化了办理税务注销的程序,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免办、即办税务注销。在此基础上,64号文件发布了系列措施,进一步简化了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的程序性规定。

根据64号文件规定,对于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如果纳税人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且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只要纳税人相关财务报表、纳税申报等资料齐全,税务机关也应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假如上述有关资料不齐,只要纳税人作出补齐资料的承诺,税务机关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7月1日起,依法破产的纳税人申请税务注销,也可即时办理。64号文件明确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只要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申请税务注销,税务机关应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如果纳税人有欠税的,对其欠税按照有关规定作“死欠”核销处理。

不仅如此,64号文件简化了非正常户注销的前置流程。处于非正常状态的纳税人要办理税务注销,如果其在非正常状态期间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相关附加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且不存在弥补前期亏损的,可由税务机关直接打印相应税种和相关附加的《批量零申报确认表》,经纳税人确认后,对相关税(费)种进行批量零申报处理,即可办理注销。

值得关注的是,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免予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和个人身份证件基础上,64号文件进一步减少了《发票领用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的报送。也就是说,自7月1日起,已办理实名认证的纳税人要办理税务注销,必须提交的资料主要包括《清税申报表》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

操作细节仍需关注

程序简化了,准备的资料少了,对于纳税人来说,仍需对办理税务注销过程中的一些操作细节予以关注。

对于承诺容缺办理注销的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将被税务机关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对于不符合一般税务注销即办情形的纳税人,要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如果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纳税人要办理税务注销,须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清税,由税务机关进行清税并出具清税证明后,办理注销登记。

对于不符合简化注销流程情形的非正常户纳税人,需先补办相关税种申报,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等,解除非正常状态后,才能办理税务注销。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丹徒区税务局)


“从我们递交注销申请到办结仅用了不到9个工作日。”新南山控股财务部负责人张永榜拿着清税证明说,“我们这次注销涉及130多台车辆、100多套房产及土地的转移登记,上万份发票缴销,合并报表资产超过90亿元,业务面广、时间紧,但税务部门在很短的时间里就办结了,非常给力。”


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7月1日起加大力度推进
税务注销新规为上海破产企业解难题

2019年08月13日 版次:01 作者:记者 王礼颖

本报讯 记者日前了解到,简化税务注销办理相关规定自7月1日起执行一个多月来,上海已有65户次企业受益于新规定,轻松办理了税务注销。

不久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扩大了税务注销即办范围,简化了业务办理流程,减少证件、资料报送。其中,对于依法破产纳税人的税务注销即办规定,解决了多年来困扰破产企业的“注销难”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征管科技处相关负责人介绍,一直以来,由于未结事项无法完成等问题,一些破产企业在税务注销过程中遇到障碍。根据税务总局通知规定,上海市税务部门明确,7月1日后,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可持人民法院出具的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注销,税务部门将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对于纳税人仍存在的欠税,税务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死欠”核销处理。此举切实解决了破产企业的注销难题。

上海金茂律师事务所的刘律师近日到浦东新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为上海浦东电子出版社有限公司办理了税务注销手续。税务人员核验企业的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后,在系统中受理注销申请,即时出具了清税证明。

刘律师告诉记者,这家公司早在2017年就收到了法院的破产程序裁定书,企业有欠税,却已没钱缴纳税款,而债权申报程序已结束,欠税一直无法核销,也就没法办理税务注销。这两年里,由于制度限制,税务注销的事就这样搁置了。

上海天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破产管理经办人员王女士告诉记者,她带着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出具的破产程序裁定书到徐汇区税务局,办理了税务注销,当场拿到了《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税务登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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