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税收法律  >> 当年文件

新文件

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财政部】
2020
增值


为促进汽车消费,现就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4月8日

相关内容

纳税无忧官网微信公众号

来源:财政部网站         更新日期:2020年09月14日

.

权威解读及相关资料

.

1

地方规定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车辆,是否可以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
因此,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车辆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范围,不可以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福建省税务局2020年8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

学习笔记、案例、相关资讯

.

 

 

声明:文件来自公开媒体,内容未经核对,仅供参考。如引用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纳税无忧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不得下载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