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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46号 关于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

【财政部】
2020
综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慈善事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对慈善活动范围的规定。

三、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照现行规定执行。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本公告执行

四、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一)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二)每年应当在3月31日前按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总体情况、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及管理费用情况(包括本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比例情况)等内容。
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总收入的比例均不得低于70%。计算该支出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数代替上年总收入。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末净资产的比例均不得低于8%。计算该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年末净资产平均数代替上年末净资产。
(四)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0%。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2%。
(五)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且免税资格在有效期内。
(六)前两年度未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警告除外)。
(七)前两年度未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八)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为3A以上(含3A)且该评估结果在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仍在有效期内。
公益慈善事业支出、管理费用和总收入的标准和范围,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关于慈善活动支出、管理费用和上年总收入的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新设立或新认定的慈善组织,在其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当年,只需要符合本条第一项、第六项、第七项条件即可。

五、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民政部结合社会组织公益活动情况和日常监督管理、评估等情况,对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核实,提出初步意见。根据民政部初步意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对照本公告相关规定,联合确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并发布公告。
(二)在省级和省级以下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参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对象包括:
1.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将于当年末到期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2.已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但又重新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
3.登记设立后尚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四)每年年底前,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按权限完成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和名单发布工作,并按本条第三项规定的不同审核对象,分别列示名单及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起始时间。

六、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三年
本公告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第一种情形,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发布名单公告的次年1月1日起算。本公告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形,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发布公告的当年1月1日起算。

七、公益性社会组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一)未按本公告规定时间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专项信息报告的;
(二)最近一个年度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不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
(三)最近一个年度支出的管理费用不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
(四)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到期后超过六个月未重新获取免税资格的;
(五)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警告除外)的;
(六)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七)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低于3A或者无评估等级的。

八、公益性社会组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取消资格的当年及之后三个年度内不得重新确认资格
(一)违反规定接受捐赠的,包括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的条件、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性活动、利用慈善捐赠宣传烟草制品或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接受不符合公益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捐赠等情形;
(二)开展违反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
(三)在确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指定特定受益人,且该受益人与捐赠人或公益性社会组织管理人员存在明显利益关系的。

九、公益性社会组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不得重新确认资格:
(一)从事非法政治活动的;
(二)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

十、对应当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由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核实相关信息后,按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取消资格名单公告。自发布公告的次月起,相关公益性社会组织不再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十一、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企业或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十二、公益性社会组织登记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捐赠人,在该公益性社会组织首次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当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按规定对其注册资金捐赠额进行税前扣除。

十三、除另有规定外,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企业或个人捐赠时,按以下原则确认捐赠额:
(一)接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捐赠额
(二)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捐赠额。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接受捐赠方不得向其开具捐赠票据。

十四、为方便纳税主体查询,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
企业或个人可通过上述渠道查询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及有效期。

十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同时废止。

尚未完成2019年度及以前年度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的,各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及管理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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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财政部网站        更新日期:2021年0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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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中
及时取得合规捐赠票据,方便后续入账
2021年01月29日 版次:06 作者:毛志勇

在选定捐赠渠道和捐赠方式后,企业开始进行公益性捐赠。笔者认为,在捐赠过程中,企业需要及时从相关主体处取得捐赠票据,以备后续会计入账和所得税税前扣除。

原则上,企业进行公益性捐赠,都要取得合规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第十一条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企业或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需要提醒的是,部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部门在接受捐赠时,可能习惯性地使用其他财政收据或者非税收入票据等,而这些都不是合规的捐赠票据,使用这些票据,企业将无法进行税前扣除。

同时,捐赠票据方面还存在特殊情况。2020年,为防控新冠肺炎疫情,不少企业积极进行公益性捐赠。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也可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捐赠业务中,企业还应准确判断捐赠实质。

实务中,部分企业虽然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进行“捐赠”,但其主要的“捐赠”目的,系在公益性社会组织举办的主题活动中,通过宣传品和展示栏,展示该企业的名称、标识或产品,从而达到宣传效果。那么,这类企业的“捐赠”行为实质上为广告宣传。此时,企业宣传部门人员应与公益性社会组织签署对应的赞助合同,并将合同签署的具体情况及时告知企业财税人员。企业财税人员应及时、准确核算该笔赞助支出,并在后续企业所得税处理环节,按照广告宣传费用的限额及相关规定,进行规范处理。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南湖区税务局)


捐赠后根据最新政策,准确填写纳税申报表
2021年01月29日 版次:06 作者:李鹍

在合规处理特殊事项后,企业须在年度终了后,全面梳理公益性捐赠情况,认真对照相关税收政策的具体要求,结合本年度税收政策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变化,全面、规范、准确地做好纳税申报工作。

举例来说,A企业是一家生产制造型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生产产品适用的税率为13%,2020年度实现利润3000万元,在进行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发现以下公益性捐赠事项:(1)A企业将其持有的一家非上市公司的5%股权捐赠给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组织,该部分股权成本价为50万元,市场价为100万元,并取得按照成本价开具的公益性捐赠票据;(2)A企业将其生产的一批产品,捐赠给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组织,该批产品市场价为120万元(不含税),成本价为100万元,并取得按照含税市场价开具的公益性捐赠票据;(3)经查看公益性捐赠支出台账发现,A企业2019年度可结转至本年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为50万元。

由于A企业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缴纳增值税;根据现行规定,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那么,事项(1)中,A企业需要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为50万元,需要确认的视同销售成本为50万元,公益性捐赠支出为50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其他相关税收文件的规定,事项(2)中,A企业应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为120万元,应确认的视同销售成本为100万元;税法上应确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为120×(1+13%)=135.6(万元)。

综上所述,2020年度,A企业应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为:50+120=170(万元),视同销售成本为:50+100=150(万元),在税法上可确认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为:50+135.6=185.6(万元),账载金额为:50+100+120×13%=165.6(万元)。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2020年度,A企业公益性捐赠扣除的限额为:3000×12%=360(万元)。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A企业在计算扣除本年度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金额时,应先扣除2019年度结转的50万元。在剩余310万元的额度内,A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全额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账载金额与税法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20万元,可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扣除类调整项目的“其他”栏内进行调整。

据此,A企业在填报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先填写《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在第7行“(六)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收入”,第1列“税收金额”栏次填写1700000,第2列“纳税调整金额”栏次填写1700000;在第17行“(六)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成本”,第1列“税收金额”栏次填写1500000,第2列“纳税调整金额”栏次填写1500000。

然后,填写《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在第6行“本年(2020年)”的第1列“账载金额”栏次下填写1656000;在第5行“前一年度(2019年)”第2列“以前年度结转可扣除的捐赠额”填写500000;在第6行“本年(2020年)”的第3列“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栏次下填写3600000;在第2行“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3+4+5+6)”第4列“税收金额”下填写2156000,第5列~第7列的“纳税调增金额”“纳税调减金额”“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捐赠额”均填写0。

最后,填写《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在第2行“(一)视同销售收入(填写A105010)”的第2列“税收金额”栏次下填写1700000,第3列“调增金额”栏次下填写1700000;在第13行“(一)视同销售成本(填写A105010)”的第2列“税收金额”栏次下填写1500000,第4列“调减金额”栏次下填写1500000;在第17行“(五)捐赠支出(填写A105070)”的第1列“账载金额”栏次下填写1656000,第2列“税收金额”栏次下填写2156000;在第30行“(十七)其他”的第1列“账载金额”栏次下填写0,第2列“税收金额”栏次下填写200000,第4列“调减金额”栏次下填写200000。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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