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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税收规定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1号

【财政部】
2020
【】


  经国务院批准,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的相关税收规定,公告如下:

  一、对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申报出口,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货物,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出口关税的,退还出口关税。

  二、对符合第一条规定的货物,已办理出口退税的,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免)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符合第一条规定的退运货物申报进口时,企业向海关申请办理不征税手续的,应当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四、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本公告发布之日,符合第一条规定的退运货物已征收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依企业申请予以退还。其中,未申报抵扣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应当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货物退运已征增值税、消费税未抵扣证明》(见附件),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抵扣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进口收货人应在2021年6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五、符合第一条、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货物,进口收货人应提交退运原因书面说明,证明其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退运,海关凭其说明按退运货物办理上述手续。

  六、本公告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附件: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货物退运已征增值税、消费税未抵扣证明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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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财政部网站     更新日期: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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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贸港首笔国际运输船舶退税办结
2020年12月18日 版次:01 作者:张浩林 王永飞 记者曲易伸

12月17日,一笔2463.8万元的船舶退税在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办结,并于2小时内到达企业账户,这标志着海南自贸港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政策正式落地。此次申报办理船舶退税的是海南中远海运能源运输有限公司,该企业购进的境内建造并将执行国际运输的船舶为10.99万吨油轮“远兰湾”轮,近日在“中国洋浦港”登记,支付增值税共计2463.8万元。

2020年6月印发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提出在确保有效监管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在“中国洋浦港”登记并从事国际运输的境内建造船舶给予出口退税。2020年9月,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对在“中国洋浦港”登记并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的境内建造船舶,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2020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海南自贸港船舶退税具体操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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