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2020年11月27日 |
此前相关内容
纳税无忧官网微信公众号 |
【新政笔记】三项特殊广告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化妆品、医药和饮料企业——看清扣除条件,“连享”税收优惠
2021年02月19日 版次:06 作者:聂磊 蔺斌
谈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前不久发布的《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以下简称“43号公告”),中国广告协会会长张国华表示:“这是一个利好消息!”43号公告明确,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那么,结合相关企业以往享受这一税收优惠的情况看,有哪些共性税务事项值得高度关注呢?
哪些费用可以扣除?
目前,税收法律、法规虽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范围做了明确规定,但并没有清楚界定什么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过,结合其他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分析,不难找到合规扣除的“标准”。
《广告法》对广告的范围进行了明确,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业务宣传费虽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不过实务中一般指除了广告费之外企业为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宣传品、展会支出、公关设计费用以及与产品宣传相关的食宿费、材料费、人工费、服装费、场地和设备租赁费用等。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企业需要把握三个关键条件来厘清扣除范围:实际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其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合理”——非法的广告支出不得税前扣除。比如《广告法》明确禁止的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以及带有欺骗性和误导消费者的广告,不能税前扣除;再比如,《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规定,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不得发布广告。倘若企业此时违反规定发布了广告,相关费用也不能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除了对税收政策进行学习外,也有必要对广告法律法规进行学习,熟知哪些费用是合理合法的,哪些是不符合规定的,在此基础上准确确定扣除范围。
扣除限额如何确定?
根据规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方式是以当年的销售(营业)收入为基数,按照一定比例计算扣除限额,在限额以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出部分,以限额为限在当年扣除,其余的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结转扣除没有时间限制。实务中,一些企业对销售(营业)收入的标准把握不准确,基数出现了差错,进而导致扣除限额计算错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因此,销售(营业)收入这个基数具体包括: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不含营业外收入。
举例来说,甲化妆品生产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200万元,视同销售收入1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300万元,上年结转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50万元。那么,甲企业当年扣除限额为:(1000+200+100)×30%=390(万元),当年和以前年度结转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计数为:300+50=350(万元),当年可以税前扣除金额为350万元,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金额为0元。
需要注意的是,43号公告规定只有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才能按照30%的限额在税前扣除,医药销售和饮料销售等企业的扣除限额依然是15%,而烟草企业扣除限额为0。
特殊情形如何处理?
根据43号公告,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方,可以将部分或者全部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照分摊协议分摊给另一方归集和扣除,其中分摊的费用应当是限额扣除比例以内的部分,接受分摊费用的企业不占本企业的限额。
举例来说,A企业和B企业是关联企业,根据集团内签订的广告费分摊协议,A企业将2020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30%分摊给B企业扣除。2020年A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200万元,视同销售收入1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300万元,A企业为化妆品制造企业,当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限额为:(1000+200+100)×30%=390(万元),则A企业转移到B企业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为300×30%=90(万元)。
B企业为化妆品销售企业,当年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500万元,当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限额为1000×30%=300(万元),B企业当年实际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为:300+90=390(万元)。由于接受分摊费用的企业不占本企业的限额,因此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金额为:500-300=200(万元)。
另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因此,企业如果在筹建期间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以按实际发生额计入开办费用,待企业实际经营的年度按规定一次或者分次予以摊销。
哪些凭证需要备查?
要更好地享受43号公告的税收优惠,相关企业在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时,应当取得合法、有效的扣除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基于此,纳税人应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相关的扣除凭证,同时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母子公司广告宣传费的分摊
原创 魏春田 魏言税语
由于母子公司经营的业务基本相同,因此在作广告宣传时,常常是两双方一起在策划设计,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灯箱等媒介进行宣传;也会组织一些宣传活动。比如,新产品上市新闻发布会,企业活动周等等。活动中,发放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宣传册;也会对一些活动冠名。比如,体育赛事等。在支付费用时,由母公司统一支付,当然了,发票也是统一开给母公司,但广告宣传费毕竟是为了各个公司的经营而支出的,如果全部由母公司承担,对母公司不公平。如果广告宣传费用要在母子公司之间进行分摊,就涉及到税法上允许不允许分摊?如果允许分摊,那么又如何分摊的诸多问题?
首先我们看第一个问题,宣传费用允许不允许在母子公司之间进行分摊。
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以下简称43号公告)规定,广告宣传费可以在母子公司之间进行分摊,但前提条件是,母子公司之间应该有广告宣传费的分摊协议,如果没有分摊协议,则不能进行分摊。
第二个问题广告宣传费在各个公司之间如何分摊?
在搞清楚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必须知道,广告宣传费的扣除比例。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广告宣传费的扣除比例为企业年销售收入的15%。当年扣不完的,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继续扣除。
搞清楚了扣除的比例后,下面我们接着看母子公司之间如何进行广告宣传费的分摊。
按43号公告的规定,母公司可以将广告宣传费全部在自己公司扣除,但不能超过扣除的比例限额。也可以将在允许扣除限额内的广告宣传费部分或全部的交由子公司扣除,并且这部分的扣除额,不占子公司扣除限额。
举个例子:甲乙两个公司为母子公司。甲公司的年销售额为100万,乙公司的年销售额为200万。按规定,甲公司可以扣除的广告宣传费为100万×15%=15万。甲公司实际发生的广告宣传费为20万;乙公司可以扣除广告宣传费为200万×15%=30万。乙公司实际发生的广告宣传费为40万。
根据分摊协议,甲公司将百分之50%的广告宣传费归集到乙公司扣除。那么甲公司可扣除的广告宣传费为15-(15×50%)=7.5万。超出扣除限额之外广宣费=20(实际发生)-15(可扣除的)=5万元,应结转以后年度继续扣除。
乙公司可扣除的广告宣传费为30+7.5=37.5万。超出扣除限额之外广宣费=40(实际发生)-30(可扣除的)=10万元。
当然了,按43号公告的规定,母子公司之间的成本分摊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和成本与收益相匹配原则,如果成本分摊协议不符合上述两个原则的规定,则税务机关可以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
影视剧中植入广告:费用支出性质决定具体税务处理
2023年01月06日 版次:07 作者:马泽方
仔细观看热播剧《县委大院》,不难发现其中其实有不少广告植入片段。比如,乔胜利的妻子来给他送药,一脸冷色地转身就走。为了在众人面前留点面子,乔胜利看着妻子的背影,忍不住抱怨没给他拿瓶水。这时,旁边的送水小工立即递上某品牌矿泉水;在县委领导们的早餐桌子上,经常会看到某些品牌的酸奶或者牛奶……这其实是大家非常熟悉的“软广”,即植入广告,把产品融入到电视剧中,在剧情中增设相关剧情,并给予其商标特写,甚至借主角之口夸奖产品性能等。通过植入广告,企业得以扩大自身品牌影响力。
那么,企业的广告植入支出,是属于赞助支出,还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呢?之所以要进行支出项目的判定,是因为这将直接决定其企业所得税的具体处理方式。对于赞助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对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以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相应比例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于企业在影视剧中植入广告所发生的支出,应属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范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而企业对于电视剧的广告赞助,是为了宣传企业产品所发生的支出,具有广告性质,应属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因此,企业可在规定限额内税前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类型不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比例也不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第一条进一步明确,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也就是说,除规定类型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在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以内税前扣除,超过部分,无限期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但是,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且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的,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建议投放广告的企业,及时取得相应发票,合规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在与剧方签订合同时,建议在其中明确约定所植入广告的具体内容,并留存好广告播放的相关证据,如产品出现的视频截图等,以证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真实性。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